原標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重慶一小貸公司打響變相高利貸算盤遭曝光|局外人
記者 | 馮賽琪
為賺取高額利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收取名義上的咨詢服務費,小貸公司可謂花樣百出。
7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第38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例為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該案提到,重慶一家小貸公司涉嫌變相收取高額利息,被檢察機關發現后,與之相關的一起案件得以再審再判。
法院一審判決按合同履行義務
界面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這起案件的涉事公司為重慶市永川區銀橋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橋小貸”)與重慶洋龍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龍置業”)。
2012年,洋龍置業與銀橋小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300萬元,借款期限為90天,借款月利率15‰,若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以提款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為準,逾期罰息在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
同日,洋龍置業又與一家名為永川區興輝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興輝咨詢”)的機構簽訂了《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在融資成功后,洋龍置業同意在貸款期內向該服務部繳納服務費總額78萬元,超過首次約定貸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務費,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取,標準為:以貸款金額為標的,每月按20‰收取咨詢服務費。
于是,洋龍置業收到貸款后,當即向興輝咨詢負責人趙某露支付了咨詢服務費45.5萬元。此后,洋龍置業又陸續向銀橋小貸和興輝咨詢支付了508萬元。
2015年,因還款未如期到賬,銀橋小貸將洋龍置業告上法庭,訴至重慶永川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約定的借期與逾期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法院判決,洋龍置業償還銀橋小貸借款本金1300萬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142.2878萬元;從2015年3月21日起,以13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背后的高利貸算盤
在協助調查另外一起案件時,永川區檢察院發現了該案的新線索,使本已結束的案件有了新的轉向。
永川區檢察院發現,銀橋小貸可能存在規避行業監管,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情形,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經過詢問趙某露以及銀橋小貸有關負責人,檢察機關證實了興輝咨詢正是銀橋小貸設立。兩家機構實際上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趙某露既是興輝咨詢負責人,也是銀橋小貸的出納。
檢察院調取趙某露銀行流水后查明,趙某露收到洋龍置業咨詢費后,最終將錢款轉入銀橋小貸的賬戶;還發現銀橋小貸在做賬時,將每月收取的錢款分別做成利息與咨詢費,該案中貸款實際年利率達到42%,永川區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
通過檢察部門的抗訴及上級法院的認定,最終,該案件在2021年于永川區法院進行再審。法院再審查明,2017年12月,洋龍置業的破產申請已經被法院裁定審理;銀橋小貸也申報了債權。
永川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于2021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銀橋小貸對洋龍置業享有破產債權1254.50萬元及利息,已付利息508.1602萬元予以抵扣。
據天眼查數據,銀橋小貸成立于2011年,注冊資本為20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為在重慶市范圍內開展各項貸款、票據貼現、資產轉讓和以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最高檢表示,該案的指導意義在于檢察機關在辦理借款合同糾紛監督案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關聯公司預先扣除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認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計息。
實踐中,一些小額貸款公司作為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為規避監管,利用其在放貸業務中的優勢地位,采取預扣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違法手段,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指出,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有多層嵌套式的高利轉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對此,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個案訴訟監督,通過調查核實查明違規放貸行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經營。
馮小光還提到,當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背離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和引導資金特別是民間資金滿足實體經濟、“三農”、小微型企業、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資需求的政策初衷,違背“小額、分散”原則,違法違規放貸,甚至違背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以首付貸、經營貸等形式違規向買房人放貸。這不僅增加自身經營風險,而且加大社會金融杠桿,增大金融風險,乃至危及國家金融安全。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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