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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3日 06:2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運用基金財產;

  (2)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7)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義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9)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0)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2)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5)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6)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7)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資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依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詢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持有基金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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