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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瑞信核心價值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9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5日 20:11 證券時報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協議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鴻安國際商務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凱生

  注冊資本:二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等資產管理業務;募集設立基金;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期限:持續經營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2005]105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鋼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億零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24號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財產的投資對象、基金財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財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可以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4、如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賠。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將基金財產與其他基金的基金資產和自有資產分賬管理、是否擅自動用基金財產、是否按時將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劃入分紅派息賬戶等事項,對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查。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財產、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基金財產滅失、減損、或處于危險狀態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糾正和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托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賠。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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