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核心價值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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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5日 20:11 證券時報 | |||||||||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營業場所。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工銀瑞信核心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銀瑞信核心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銀瑞信核心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2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要求賠償;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它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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