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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瑞信核心價值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5日 20:11 證券時報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楊凱生先生:董事長,博士。1996-1999年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1999-2004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委員。2004年至今中國華
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Lawrence David Haber先生:董事,碩士。1979-1983年所羅門兄弟經理。1983-2004年美林公司首席財務官。2004年至今瑞士信貸資產管理公司全球首席財務官。

  Marcus Angell Lane Everard先生:學士,獨立董事。1990-1998年瑞士信貸金融產品部,常駐倫敦董事總經理。1998-2001年CSFB,常駐倫敦和香港董事總經理。2001年至今私人投資者,常駐香港和日本。

  高明女士:董事,碩士。1999-2001年中國工商銀行香港分行總經理助理。2001-2002年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2002至今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

  李揚先生:獨立董事,博士。1989-200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副所長。2003至今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

  牛大鴻先生:獨立董事,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總經理、總經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總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執行總裁。

  孫月英女士:董事,學士。1998-2000年中遠集團總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遠集團總公司,副總會計師。2000年12月至今,任中遠集團總公司總會計師。

  徐志宏先生:董事,博士。2000-2001年中國工商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2001-2002年中國工商銀行資金營運部資金營運副總經理(主持工作)。2002年至今中國工商銀行資金營運部總經理。

  郭特華女士:董事,總經理,博士。1994-1998年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資金計劃部副處長,1998-2005年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資產托管部歷任處長,副總經理。

  2.監事會成員

  陳克儒先生:監事長,學士。1996年任中國工商銀行黨組成員、人事部總經理。1997年任中國工商銀行黨組紀律檢查組組長、黨組成員。1998-2005年任中共中國工商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黨委委員。

  Andrew McKinnon先生:監事,學士。1988-1995年 County NatWest Group,歷任County NatWest Austr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董事,后任倫敦NatWest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董事兼英國股本部主管。1995-2005年瑞士信貸資產管理亞太區首席執行官,CSAM全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李西貝先生:監事,大專。1998-2001年中遠工業公司人事部經理。2001-2005年中遠(集團)總公司黨組紀檢組審計處處長。2002-2005年中遠(集團)總公司監督部副總經理兼監察室副主任。

  趙麗娟女士:監事,學士。1997-2005年,工作于山西省財政廳后勤中心,任辦公室副主任。

  朱輝毅先生:監事,碩士。1996-1998年中國工商銀行人力資源部。1998-2002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運作中心。2002-2003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委托資產處。2003-2004年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東城支行行長助理。2004-2005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QFII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3.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朱碧艷女士:督察長,碩士。1997-1999年中國華融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經理,2000-2005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銀行部、證券業務部高級副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江暉先生:投資管理部總監,碩士。1998-2004年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債券基金經理、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高級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2004-2005年,湘財荷銀基金管理公司,任總經理助理、投資總監。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郭特華女士:董事,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博士。1994-1998年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資金計劃部副處長。1998-2005年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資產托管部,歷任處長,副總經理。

  江暉先生:投資管理部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碩士。1998-2004年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債券基金經理、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高級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2004-2005年湘財荷銀基金管理公司,任總經理助理、投資總監。

  詹粵萍女士:研究部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學士。1992--1994年安達信企業咨詢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1994--1999年法國興業證券公司上海辦事處高級研究員(97至98年,在香港亞洲總部工作10個月)。1999--2004年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師,研究部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2004--2005年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監。

  姜云飛先生:投資管理部副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學士。1999—2005年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資金營運部,任交易室副處長,負責債券交易業務。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它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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