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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7月14日地點:北京
【私募銷售新規】
一,不得通過公眾媒體傳播形式或者通過講座、報告會和張貼布告、發送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私募基金;
二,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收益;
三,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要求;
四,要求投資者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
【私募合格投資者門檻】
投資于單只私募產品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投資私募產品的單位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元;
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得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投資范圍】
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者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禁止行為】
第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第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第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財產;
第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第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第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第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動;
第九,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