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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微博]新聞發言人鄧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第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第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財產;第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第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第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第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動;第九,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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