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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事件回顧 |
□默沙東裁員風波:2004年3月,世界500強之一的默沙東(MSD)公司解雇20多名中國分區副經理和醫藥代表,理由是“假以學術推廣的名義報銷娛樂費”。
□朗訊事件:2004年4月6日,朗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匯報文件,指出朗訊將解除其中國區總裁戚道協、首席運營官關赫德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的職務,理由是他們為合作方提供回扣。
□德普事件: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的利潤。
□謝瑞麟案: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寶商謝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員提供非法回扣,作為安排內地旅行團到該店參觀購物的報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美國及香港地區反商業賄賂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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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德普”、“朗訊”、“立邦漆”等案件,暴露出商業賄賂對中國經濟肌體的侵蝕日益深入。而中央政府發出的一系列信號,預示著治理商業賄賂行動將在中國掀起一場風暴。[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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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衛生系統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會議召開,會議對全國衛生系統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衛生部部長高強在講話中痛批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形式多樣、危害嚴重。[全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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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 |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有三:(1)主體是經營者,賭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2)目的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即為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3)手段有兩類,即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
相關法規 |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4條規定: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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