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反腐倡廉的極端重要性,全面落實中央關于反腐倡廉的各項部署,重點抓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
這無疑是個重要的信號,表明中央政府對蔓延在一些行業和領域的商業賄賂之風將祭出重拳,對這一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已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一大
公害的商業賄賂進行嚴厲打擊。
近年來,商業賄賂幾乎已經成為了一些行業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領域更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有關部門對商業賄賂進行了具有相當力度的查處,中紀委和工商總局等部門每年也都會公布上千起商業賄賂案件的處罰結果,但是2004年的“朗訊案”和“德普案”還是暴露了中國商業賄賂的嚴重問題。
對此,有關人士認為,“德普案”說明在醫療行業的賄賂已經形成潛規則,并且這些潛規則已影響到中國的經濟秩序。
而從中央政府發出的一系列信號看,治理商業賄賂行動將在中國掀起一場“反賄風暴”。實際上,這場風暴在去年就已經開始醞釀。
2005年9月,由中紀委牽頭,聯合18個部委參加的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成立;12月中紀委研究室、國家工商總局、南開大學等單位在南開大學舉行了“反商業賄賂與中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該月下旬,包括反商業賄賂內容的刑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
進入2006年,由中央高層傳遞出的信息更是顯示,中央已下決心將治理商業賄賂作為反腐工作的下一個重點。
我們有理由相信,受到中央高度重視的“反賄風暴”肯定會取得相當的成效,將侵蝕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這一毒瘤逐漸地剔除出去。但我們也必須意識到,治理商業賄賂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法律和市場的雙重保障。
應該說,我國法律特別是刑法對商業賄賂有著嚴厲的規定,1993年,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6年頒布了《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刑法》及其他部門法中的零散條文中也包含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看,對商業賄賂問題除了法律定義的疏漏以外,還存在著關于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過于分散,立法層級不高,導致在實踐中反商業賄賂雖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等缺陷。因此,盡快修改和完善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反商業賄賂的條款將是當務之急。
另一方面,要治理商業賄賂,還必須在市場開放方面加大力度。這是因為,商業賄賂的產生根源在于交易雙方市場地位的懸殊差異。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一是
整體市場準入開放制度建設不足,導致部分產業領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競爭缺失;二是對于一些競爭充分的產業,經過商業競爭磨合,一些產業內具備壟斷地位的強勢企業開始顯現。而只要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能夠不受限制,市場正常交易和發展就必受其影響。這也正是商業賄賂行為成為全球經濟發展難題的根本原因。
所以,要治理商業賄賂,除了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外,加大市場開放力度,規范壟斷企業的行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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