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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軍再提加重欺詐發行刑罰 盤點近年造假上市發債案

2019-03-03 11:27:10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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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問 王茜

  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3月2日在兩會人大代表團駐地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欺詐發行最高刑期應該提高到無期,比照金融詐騙罪。這一表態引發市場熱議。

  這不是王建軍第一次針對欺詐發行“開炮”。2018年的兩會上,王建軍就領銜提出《關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詐發行犯罪刑罰力度的議案》。

  目前在我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最高刑期為五年。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此,據多家證券媒體2018年報道,王建軍曾指出,“近年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犯罪屢禁不止且有逐漸增多趨勢。我國現行刑法關于該罪危害性質認識不足、刑事處罰力度不夠,制約了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和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他建議,將該罪的犯罪類型從“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歸入“金融詐騙罪”,將罪名修改為“欺詐發行證券罪”,情節特別嚴重時可處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并相應地提升罰金額度。

  他還建議刪除單處罰金的規定,規定對自然人應當同時處徒刑和罰金,兩罰并處。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即亦要承擔相應罰金,從而保持自然人處罰的一致性。

  其實,欺詐發行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久被市場詬病。在A股欺詐發行上市典型案件——綠大地案的一審判決中,綠大地僅被罰400萬元,而公司原實際控制人何學葵被判三年緩期四年執行,就曾引來業內諸多質疑。

  此后,昆明市檢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昆明中院重審后認定,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

  新浪法問為您梳理近年來震動市場的幾起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案情以及處罰結果。

  虛增資產收入造假上市:綠大地

  綠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

  檢察機關起訴書顯示,2004年至2009年間,綠大地公司在不具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條件的情況下,為達到上市目的,登記注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并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采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成員、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虛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間,綠大地使用虛假的合同、財務資料,虛增荒山使用權以及基地圍墻、灌溉系統、土壤改良工程等項目的資產共計7011.4萬元。綠大地還采用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綠大地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手段,虛增營業收入總計2.96億元。

  上市后,綠大地繼續虛增荒山土地使用權、土壤改良及灌溉系統工程、林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資產2088億元;采用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受綠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手段虛增收入2.5億元。

  2011年一審法院認定,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人何學葵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公司被判處罰金400萬元,何學葵被判刑3年,緩刑4年。昆明市檢察院隨即向昆明中院提出抗訴,認為該判決存在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

  2013年昆明中院重審后認定,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

  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

  2011年至2014年,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致使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以及上市后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相關金額達4.69億元。

  此外,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電氣6388萬元。

  2016年7月5日欣泰電氣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公司股票自2016年8月22日起暫停交易,9月6日收到暫停上市決定。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經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于2017年6月23日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2016年7月8日,欣泰電氣公布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公司以及相關人員被罰款1900余萬元,公司董事長溫德乙、劉明勝被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處罰,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2016年8月,證監會表示已將欣泰電氣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媒體2018年報道,溫德乙處于取保候審狀態。

  此外,欣泰電氣承銷商興業證券及相關責任人也被罰沒近5800萬元,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律所、評估公司也被立案調查。

  深交所指出,欣泰電氣是創業板第一家退市公司,也是中國資本市場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且欺詐發行具有不可糾正、影響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要求。欣泰電氣將一退到底 ,無法重新上市。

  此后欣泰電氣和溫德乙分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不過兩者一審二審均敗訴。

  欺詐發行財務造假“雙管齊下”:金亞科技

  金亞科技2009年于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經證監會查實,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和業務、偽造合同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首次公開發行(IPO)核準。

  其中,金亞科技在IPO 申報材料中虛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營業收入,占當期公開披露營業收入的 47.49%、68.97%;虛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利潤,分別占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 85.96%、109.33%。

  上市后,金亞科技虛增2014年利潤約8049萬元,虛增銀行存款約2.18億元,虛列預付工程款約3.1億元。

  金亞科技上市時的保薦機構為華泰聯合證券、法律顧問為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為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年3月,證監會依法對金亞科技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同年6月,證監會依法將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金亞科技發布公告稱存在暫停上市風險。同年8月,證監會依法對立信所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稱,本案系一起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

  我國首例上市公司欺詐上市案:紅光實業

  紅光公司是我國《證券法》實施后第一家被起訴的上市公司。

  1997年6月,該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募集資金4.1億元。上市半年即報出巨額虧損,創下中國股市的“新紀錄”,證監會隨即對其展開調查。

  1998年證監會發布調查通報,顯示紅光公司在股票上市過程中存在6個方面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隱瞞重大事項;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指控紅光實業公司及何行毅、焉占翠、劉正齊、陳哨兵犯欺詐發行股票罪。

  檢察院起訴書顯示,紅光公司公司高層明知1996年度公司虧損,不符合3年連續盈利才能上市的要求,為了股票上市,決定調整財務、虛增利潤,采用改變折舊方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在公司招股說明書概要中隱瞞1996年公司實際虧損5377.8萬元的事實,虛增1996年公司凈利潤5428萬元,虛報利潤10805.8萬元。

  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光實業股票欺詐上市案作出判決:紅光公司被判罰金100萬元,主要責任人原公司董事長何行毅、總經理焉占翠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常務副總經理劉正齊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原財務部副部長陳哨兵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欺詐發行債券行政處罰首單:五洋建設

  2018年7月,證監會發布通報,五洋建設為了符合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將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后少計提壞賬準備,騙取了債券發行核準并多次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其中包括,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兩期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8億元和5.6億元,合計13.6億元;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開發行1.3億元和2.5億元公司債券。

  此外,五洋建設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年報、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審計機構變更事項等違法行為。

  證監會最后決定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款25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五洋建設董事長)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以上主體涉嫌刑事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為五洋建設本次違法行為提供中介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如存在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證監會將依法嚴懲。

  該案系證監會對欺詐發行債券行為行政處罰的首起案件。

  首例欺詐發行私募債券罪:圣達威

  為順利發行私募債券融資,圣達威法定代表人章某安排胡某對會計師事務所隱瞞公司及章某負債數千萬元的重要事實,并提供虛假財務帳表、憑證,通過虛構公司銷售收入和應收款項、騙取審計詢證等方式,致使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發生重大誤差,并在募集說明書中引用審計報告。

  2013年5月3日,圣達威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兩期發行私募債“13圣達威01”、“13圣達威02”,均為兩年期,票面利率分別為9.5%、10.2%,募集資金合計5000萬元,承銷商及托管人為華創證券,擔保方中海信達。

  2015年,“13圣達01”、“13圣達02”到期后,由于圣達威稱已無力償還本息,均告違約,造成了投資者重大的經濟損失。此后,章某、胡某因欺詐發行債券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華創證券和中海信達也陷入官司中。

  圣達威發行的私募債屬于深交所試點的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該案也是我國首例欺詐發行私募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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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王建軍 欺詐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