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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深線】混亂的公章:海南高院原副院長“交易所得”細探(下)
中國經(jīng)營報《等深線》記者 程維 海口報道
2020年6月,海南明日香原股東之子鐘不服(化名)向《等深線》(ID:depthpaper)記者獨家提供了一份海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2009年出具的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在11年前就用法定證據(jù),鎖定了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長張家慧及其丈夫劉遠生,用一批偽造公章,在2007年之后的2年多時間中,分三個批次,偽造了一批法律文本,最終獲取了海南省明日香旅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明日香”)的全部股權。
到記者發(fā)稿時止,這組證據(jù)尚未對外公開。
海南明日香股權所對應的高爾夫球場,目前價值200億元至300億元。這一鑒定的背后,是海南明日香的幾家臺灣股東持續(xù)11年的舉報、報案、維權。
2019年11月,因張家慧、劉遠生案而設立的“海南省聯(lián)合調查組”公布的調查結果稱,海南明日香的股權,為劉遠生“交易所得”。
這份《鑒定書》早在11年前就鎖定了張家慧、劉遠生在海南明日香股權轉讓中,批量使用了不一致的公章、私章、簽名,但懾于2人在當?shù)毓賵觥⑸虉黾昂诘赖挠绊懥Γ@份鑒定書一直雪藏了11年之久。 《等深線》記者 程維 攝
鑒定書現(xiàn)身
鐘不服說,“當時,劉遠生通過一系列的甚至重復、交叉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會決議以及一大批公證、情況說明、請求等,有意把水搞得很渾濁”,“劉遠生這么做的目的,就是讓人一下子無法厘清其中的來龍去脈,更無法在短時間內摸清這場沖突的重點和關鍵點在哪里”。
破局的辦法就是,進行司法鑒定。
2009年9月,海南明日香的幾家原股東經(jīng)商量溝通后,決定通過朋友幫助,委托海南省的權威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把海南明日香幾家原股東反彈最大的2008年5月6日《董事會成員委派書》(以下簡稱“‘檢材1’2008年《委派書》”)原件,及同日簽章的股東會《確認書》(以下簡稱“‘檢材2’2008年《確認書》”)原件,與該公司2000年3月25日的《海南明日香旅業(yè)有限公司2000年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以下簡稱“‘檢材3’2000年《董事會決議》”)原件,進行比對鑒定。
簡而言之,該鑒定的目的是,用張家慧、劉遠生介入海南明日香后的2008年的2個法律文本上的簽章,與2000年該公司法律文本上的原版簽章進行比對。
如果2008年的2個法律文本的簽章,與2000年法律文本上的簽章一致,則張家慧、劉遠生介入海南明日香后,那幾輪股權轉讓的法律文本的可信度就高。如果沒有誘騙、脅迫因素,則這些法律文本,就具有法律效力。
該鑒定書沒有將檢驗的實際對照圖案附后,《等深線》記者用2周時間,將檢材所對應的時間點的公章翻拍后,增加了2009年(記者注:該鑒定書沒有覆蓋的時間段)的公章,進行了逐一對比,并找出了每個公章的一眼辨別差異的識別點。 《等深線》記者 程維 制圖
鑒定的結果是:不一致。
多名原股東認為,這就意味著,張家慧、劉遠生在2008年海南明日香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使用了一批與該公司2000年的公章不一致的假公章。
該鑒定結果稱:檢材1、2上所蓋的“宏基營造有限公司”“鐘華建設有限公司”“龍頂育樂實業(yè)有限公司”“建大木業(yè)工廠”“金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鐘維炫”“周仲良”“曾建郎”“黃鳳林”的印章印文與檢材3上所蓋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
此外,檢材上《2002年第一次海南明日香董事會決議》上的“喜田新一”的簽名,與2000年該公司董事會決議上的喜田新一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鐘不服稱,第三階段開始出現(xiàn)原版海南明日香的公章,可能與此間張家慧、劉遠生已經(jīng)基本上實際控制了海南明日香有關,控制之后,獲得了原版真章,并投入使用。至于其另刻制新章的原因,可能與規(guī)避未來在公章鑒定時的風險,且可通過曾有多枚公章變更一事,來擾亂調查視線。
相關方認為,張家慧、劉遠生這兩位法學博士在海南明日香的股權轉讓操作上,初期采用了技術含量很低的刻制一批假公章、偽造一批假文本的方式,在其他多家股東不知情的前提下,就搞定了全部股權。在后期遭到原股東強力反彈后,升級了操作技術,動用了公證等手段,一時真假難辨。 《等深線》記者 程維 制圖
臺灣股東稱印鑒全系造假
該鑒定書稱,“檢材1”2008年《委派書》、“檢材2”2008年《確認書》上所蓋的“宏基營造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清晰,具備檢驗條件,且屬于同一枚印章所蓋,將其與“檢材3”2000年《董事會決議》上所蓋的“宏基營造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比較檢驗,發(fā)現(xiàn)二者的大小規(guī)格與文字布局相近,但單字中如“宏、營、有、司”等字的寫法,筆畫形態(tài)、搭配比例等細節(jié)特征存在明顯差異,其差異點充分反映出不同印章所蓋的印文特征。
漢字版公章、私章,字體的多樣性(特別是篆體的N種寫法,令仿刻者防不勝防)、筆法的風格化,以及刻章者在硬木及石材、玉石、章膠基體上的手法、刀法、字體風格差異影響,在非電腦刻章年代,要想在方寸之間(上圖中的私章邊長僅為1厘米),刻出完全相同的兩枚章,難度非常高——只要一對比檢驗,就會顯出原形。 《等深線》記者 程維 制圖
《等深線》記者以上述印章區(qū)別特征,詳細對比了海南明日香自1993年至2010年的“宏基營造有限公司”的印章,發(fā)現(xiàn)該公司的工商檔案中,存在3個版本的“宏基營造有限公司”的印章:從1993年至2000年,使用的是上述鑒定書中2000年版本的印章;2007年至2009年,使用的是上述鑒定書中的2008年版本的印章;2009年至2010年,則使用的是一枚全新的、簡體版本的“宏基營造有限公司印章”。
該鑒定書稱,“龍頂育樂實業(yè)有限公司”“金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2008年版本與2000年版本,“龍、樂、股、份”及“金、股、份、公”等字的寫法、筆畫形態(tài)、搭配比例等細節(jié)特征存在明顯差異,其差異特點充分反映出不同印章所蓋印的印文特征。
該鑒定書還判定,在“鐘維炫”“周仲良”“曾建郎”“黃鳳林”等人的私章上,所有字等筆畫形態(tài)、搭配比例均存在明顯差異的問題。
受訪臺灣股東認為,送檢的張家慧、劉遠生主導的2008年海南明日香的股權轉讓中的《董事會決議》及《確認書》上的公章,除日、韓兩國股東的簽章外,其余印章,均被鑒定為假冒。
這個《確認書》包括的范圍有點廣,否定的面積有點大,該《確認書》中明確寫明:“經(jīng)到登記機關當場核對,現(xiàn)對以上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登記表格上本人(本單位)簽字(蓋章)予以確認,確認為本人(本單位)親筆簽名(蓋章)”。
受訪原股東認為,上述證據(jù)顯示,張家慧、劉遠生陷入三輪股權轉讓的公章,均涉及大面積造假的問題。
上圖為日本明日香喜田新一的私章及董事長章,因原章體直徑只有1厘米,肉眼在短時間內難以分辨,但手機拍下后放大5倍至10倍時,就可以輕易分辨出差別。該公司下面圓章里的“代表取締役”,在中文里是“董事長”的意思。《等深線》記者 程維 制圖
各臺灣股東否認參會簽協(xié)議蓋章
記者注意到,上述鑒定書,在日韓股東的印鑒上,只有一處涉及。該鑒定書認為,2002年3月10日的海南明日香董事會決議中的“喜田新一”簽名,與2000年該公司董事會決議中的“喜田新一”簽名相比,二者的書寫風貌和書法水平不相符,且單字中的“喜、田、新”的寫法、運筆、搭配比例等細節(jié)特征上存在明顯差異,其差異點充分反映出不同人之間的書寫技能習慣。
該鑒定書沒有涉及到日韓股東的其他印鑒的鑒定。
“我們5家臺灣股東,從來都沒有參加、出席過2007年、2008年所謂的在海南舉行的股東會、董事會,也沒有與香港華融有限公司簽署過任何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8月20日,海南明日香原股東周仲良通過中間人發(fā)送了他多年前簽在一份《股東會議紀要》上的照片,上有“偽造文書、印章不符,本人沒參加(并)當記錄(人)”,署名為周仲良。
“2007年到2009年,我和臺灣股東、日本股東、韓國股東都沒去海南島開股東大會!特此聲明!周仲良。”
8月21日,周仲良通過微信轉發(fā)了一份表態(tài)性的文字給記者。他說,要開也是在臺灣開,怎么可能跑到海南去開?目前各臺灣股東正試圖通過調取臺灣出入境記錄及海南海關的出入境記錄,來證明這些股東都沒參加過2007年至2009年,海南明日香工商檔案中那些股東會、董事會。
“全是張家慧、劉遠生偽造的,”一位原臺灣股東稱。
海南明日香2007年至2009年后的公章(圖右),最大的識別點就是“長腿南”,其“南”字的第一豎,偏長且不直,這是可以迅速發(fā)現(xiàn)的關鍵識別點。此外,該“南”字橫不平,豎不直,中間兩點隔得寬,在刻章中屬于廢字,但正是這個廢字,令其成為這枚假公章的主要識別點。 《等深線》記者 程維 制圖
周仲良8月20日對《等深線》記者表示,張家慧、劉遠生從2007年初起,用強逼、恐嚇手段,欺騙原臺灣股東,稱文昌市政府要收回土地,搞惡意收購,并強行通過偽造股東會決議,悍然劃走了各臺灣股東的股權,拉開了長達2年的股權爭奪戰(zhàn)帷幕。
另一些臺灣股東則補正道,應刪掉“長達2年”這一表述,因為這場股權爭奪戰(zhàn)至今,實際上已經(jīng)歷時13年。
當時各臺灣股東并不知道的一個關鍵事實是:2007年4月6日,文昌市人民政府已經(jīng)給海南旅業(yè)公司頒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證》(文國用(2007)第W2200314號)。
這與張家慧、劉遠生對海南明日香原股東的“文昌市政府要收回土地”的說法,完全相悖。
“張家慧、劉遠生的基本做法,是提供偽造文件給有關部門,利用官場關系獲得股權轉讓核準登記,最后將股權完全轉移到自己名下的香港華融有限公司。”幾家海南明日香的臺灣股東在2020年5月的舉報信中稱。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至此,“交易所得”這個結論是否仍然無法逾越?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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