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要避免“不敢用”和“濫用”兩極化

正當防衛要避免“不敢用”和“濫用”兩極化
2020年09月11日 03:10 證券時報

  原標題:正當防衛要避免“不敢用”和“濫用”兩極化

  【說法不武】

  正當防衛新規的一大亮點就是體現了“不能苛求防衛人”的特點,立足防衛人的“所處情境”和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

  劉武俊

  近年來,多起涉正當防衛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出臺《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做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防衛人對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進行的必要限度范圍內的防衛行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意見》明確,正當防衛的意圖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意見》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新規的一大亮點就是體現了“不能苛求防衛人”的特點,立足防衛人的“所處情境”和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換言之,如何認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不能僅憑雙方死傷結果,也不能脫離現實地照搬法條,應結合具有一定社會常識和社會經驗、具有樸素正義觀和善惡觀的公眾的正常認識來加以判斷。

  從法理上講,不法侵害一旦結束,防衛人便喪失了正當防衛的合法性,如此時再使用暴力等手段就可能構成故意犯罪。然而,由于不法侵害往往事發突然,當事人很難做出理性判斷,基本上是出于本能反應,難以把握分寸,有時會造成對方死傷。新規出臺前,辦案人員如果未能充分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有可能會做出過于嚴苛的裁決。

  需要強調的是,防衛權不可濫用,要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錯誤地認定為防衛行為。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當然,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一言以蔽之,正當防衛要依法行使和依法認定,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指導意見》這一新規有望為正當防衛注入司法的正義和理性,避免“不敢用”和“濫用”兩極化,讓更多人有底氣、有勇氣制止和反擊不法行為。

  (作者系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總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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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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