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機構 四十人論壇
下一步我國數字金融的發展可能會呈現一個新的趨勢,即在新型數字金融機構持續引領創新的同時,傳統金融機構可能會成為我國數字金融的主力軍。甚至出現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緊密合作的情形,即科技公司為金融交易提供技術解決方案,金融機構里使用數字技術改善金融服務效率。
數字技術與金融深度融合
增加供給并提升效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經驗和經濟理論均表明,科技與金融相結合,在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推動著金融體系的轉型與變革。上世紀80年代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由手工記賬向電子自動化轉變,實現了跨區域的通存通兌。進入21世紀后,金融機構的網絡化轉變實現了業務網上審批、資金異地實時匯轉,推進了金融機構資金清算、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效率的大幅提升。近年來,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這些技術與金融業務開始深度融合,推動著金融機構服務向場景化轉變,也正在推動著金融機構向數字化與智能化轉型。
如果說金融交易的最大難題是信息不對稱,很容易造成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數字技術的最大貢獻恰恰是幫助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尤其是對那些傳統金融機構難以觸達、難以服務的中小微企業和低收入人群。我國數字金融創新在解決普惠金融發展中普遍存在的“獲客難”、“融資難”問題方面,提供了一條可能的路徑。這個創新對傳統金融機構甚至對世界各國金融業具有十分重要的啟示意義。
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傳統金融有效供給不足以及相對寬松的監管環境,是新興數字金融和數字經濟得以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在移動支付、大數據風控、網絡貸款、數字保險和線上投資等領域取得了較大的成功,在發展普惠金融方面的創新與成就甚至是世界級的。迄今為止,這些數字金融創新大多是由新型數字金融機構推動的。
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的進程與挑戰
下一步我國數字金融的發展可能會呈現一個新的趨勢,即在新型數字金融機構持續引領創新的同時,傳統金融機構可能會成為我國數字金融的主力軍。甚至出現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緊密合作的情形,即科技公司為金融交易提供技術解決方案,金融機構里使用數字技術改善金融服務效率。從業務發展看,數字技術將進一步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商業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結合。比如大數據風控與傳統銀行風控結合,既可以提升風控的精準度,還能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從業務領域看,數字金融將從目前的支付和貸款擴展到智能投服與數字貨幣等新領域。可以說,數字技術改變金融的進程才剛剛開始。
在現實中,很多金融機構已經在積極地推進自身的數字化轉型:第一,傳統金融機構主動利用數字技術在服務范式、渠道創新、科技賦能和生態構建等方面實現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第二,傳統金融機構主動借鑒數字金融的一些業務方式改善金融服務。比如學習基于數字技術的大數據風控方法,與傳統風控模型結合,提高風控的效率,尤其是改善對普惠金融客戶群體的服務;第三,監管部門積極應對數字金融發展所引發的一些新問題,利用諸如“我國式監管沙盒”等做法平衡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盡管近年來我國在數字技術與金融業務融合方面取得了快速進步,我國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仍然面臨著不少挑戰。比如,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數字化能力差異顯著,傳統金融機構數字化思維尚未真正形成,金融機構內部跨部門與跨條線之間欠缺有效的協同機制,創新技術人才不足,數據質量和數據治理問題,監管模式和效率難以適應數字技術與金融業務快速融合的節奏,等等。這些都是當前金融機構進行數字化轉型面臨的主要挑戰。因此,積極引導和推動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構建與數字經濟和金融科技相適應的金融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推動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及
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
課題組認為,數字技術與金融服務相融合,是金融發展的規律與自然趨勢,應積極推動金融機構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并遵循順應市場、支持創新和優化監管的原則。特別是新冠疫情發生以來,數字經濟已發揮了宏觀經濟穩定器的作用。這期間,非接觸式金融服務需求較為旺盛,不僅年輕人更傾向于移動支付、網絡理財等線上金融服務,老年人、病患者、以及殘障人士也迫切需要“不出門、不見面”就能獲得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務,這對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此,課題組提出了以下六條具體建議:
第一,積極利用數字技術推動傳統金融機構實現商業模式及服務群體差異化轉型。大型金融機構應加大數字技術研發與傳統金融業務的融合,提高服務效率。中小金融機構應注重與金融科技服務平臺合作,明確差異化市場定位,更多向數字零售銀行轉型,運用數字化技術控制運營成本、提高風控效果、擴大服務客群范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金融機構建立差異化、精細化分工合作,優化金融業產業鏈格局,擴大金融服務群體,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第二,加快數字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為金融機構的數字化轉型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這可以包括在全國范圍內鋪設5G網絡、完善智能身份識別系統包括金融機構遠程開戶以及搭建統一的數據平臺等。
第三,加快數據立法,加強針對數據使用與數據隱私保護的綜合治理。一是重點解決數據攜帶的問題,只有個人可以攜帶大科技平臺上的數據,才談得上大數據。但與此同時,也必須保護大科技平臺的利益與積極性。二是保障市場競爭,避免形成大科技平臺贏者通吃的局面,增強數字金融業的活力,保護消費者利益。
第四,積極創新金融監管工具,借助監管科技助推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一是利用“監管沙盒”的機制,為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提供安全便捷的測試環境。有條件地試驗新的業務模式、技術流程及金融產品,成功了再推出到市場上。二是考慮到數字金融風險傳播快、傳播廣、構成復雜的特點,積極發展監管科技能力,與傳統的信息披露、現場檢查等手段結合,更好地識別并處置金融風險。
第五,適時推進金融科技、監管科技和數字金融產品的標準建設,促進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合理平衡。一是要積極研究并適時制定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創新技術在金融領域應用的相關標準;二是針對這些數字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催生的新的商業模式、新業態,加快完善金融產品、金融服務以及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標準,充分發揮金融標準在創新推廣和風險管理的支撐與引領作用。
第六,改革監管框架,盡快由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重視行為監管以加強數字化轉型中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金融綜合經營以及數字科技與金融活動進一步融合,是目前金融發展的基本趨勢,也是金融機構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的必然選擇。我國應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相結合的同時,逐步構建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框架,應對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趨勢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營利性的專業智庫,定位為“平臺+實體”新型智庫,專注于經濟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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