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社部詳解不繳社保五大“坑” 鼓勵員工理直氣壯說“不”
每經記者 李彪
又到一年畢業季。隨著今年超過800萬高校畢業生走出校門,再加上其他職場新人踏上工作崗位,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近日再次成為社會熱議話題。
7月7日,人社部官網及官方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梳理了不繳納社保的五大“坑”,并提出員工對此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
人社部梳理的五大“坑”分別是: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等。
人社部強調,企業一旦停止繳納社保費或減少繳納,勞動者的各項待遇就會受到影響。
五種不繳社保行為
有了醫保,看病負擔大大減輕;有了養老保險,退休后可領取養老金;有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便有了保障。
很顯然,繳納社保對員工而言,具有極大的必要性,而且在一些城市,社保還會與購房、機動車牌照等事項掛鉤。但與此同時,企業找各種借口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公司試用期不給交社保合法嗎”“公司不給交社保應該如何維權”等類型的帖子,在網上比比皆是。
人社部指出,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些勞動者會遇到企業以各種理由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常見的五種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包括: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等。
人社部強調,遇到這五種“坑”,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還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維權。
人社部解讀表示,試用期不繳納社保不合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人社部指出,社保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他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而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也屬違法。人社部介紹,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書長房連泉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比較普遍。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用工方式不規范,很多小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另一方面是社保費相對偏高,有些員工收入比較低,因此更愿意采取現金直接結算方式。
補助代替繳費不可取
新員工入職,由于人事變動的關系,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聲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對此,人社部強調,實際上人事檔案并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
同時,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包括: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人社部指出,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此外,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費,這也是不可取的。
房連泉強調,對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行為,如果員工舉報并且有證據的話,處罰是比較嚴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不簽勞動合同的行為處于模糊狀態。還有就是像農民工等流動性較大,繳費年限無法滿足養老保險等領取年限的話,可能他們繳費的積極性也不高。
對于如何破解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問題,房連泉介紹,首先要從用工方式上進行規范,加強征管;其次是采取靈活的繳費方式,比如有些新業態經濟(如平臺經濟)可由平臺管理主體或相關責任方代繳社保;此外,還應考慮進一步降低社保費負擔,讓小企業和低收入個體繳得起。
責任編輯:楊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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