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劉超:男性60、女性55的退休年齡已不合國情,要走“積極老齡化”之路
21世紀經濟報道
中國正在快速進入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的人口已經超過15歲以下的人口。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科技學院醫藥研究院院長劉超指出,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速度加快,老年人口增量巨大,地區老齡化不平衡,相對于西方國家的“先富后老”,我國“未富先老”的國情也決定了未來要面臨更多的挑戰。
他表示,目前中國仍實行老年人強制退休政策,老年人被當作一種不再創造經濟價值的“人口負擔”,但隨著老年人健康余壽和自理能力的提升,如今一般政策規定的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退休年齡己經不再適用于我國國情。
為此,劉超建議,中國要走“積極老齡化”之路,即鼓勵就地安老、居家養老,老年人參與社會,鼓勵老年人再就業,參加社會物質生產。他還建議,引導多方主體參與,參考發達國家經驗建立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覆蓋城鄉所有老年人的社會救助制度與社會服務體系。
“未富先老”,中國老齡化形勢嚴峻
數據顯示,到2018年底,中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數達到1.67億,占全國總人口數的11.9%,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量為2.49億,占總人口的17.9%,且中國60歲以上的人口首次超過15歲以下人口。
劉超指出,相比西方國家,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特殊性表現為人口老齡化進程速度快、老年人口增量巨大、地區老齡化不平衡等特點,相對于西方國家的“先富后老”,我國“未富先老”的國情決定了我們要面臨更多的挑戰。
“而且我國是世界上唯一的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過億的國家,這決定了國家需要承擔的養老負擔也大,高齡人口數量和比例不斷增加,對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多方面挑戰也在不斷加劇。”
而在劉超看來,當前中國的養老體系存在四大較突出問題:
第一,社會對老年人的認識存有偏見。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老年人被當作一種不再創造經濟價值的“人口負擔”。相對于勞動力人口,老年人群體的消費能力大于生產能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包袱”。
他指出,這種老年人意象是被市場社會建構出來的,而老年人在進入老年期后又趨向于接受這種標簽意象,認為自己沒有價值,退休后置身事外,于是更加消極度日,進入反復的消極循環中。這種對老年人消極、物化的認知不僅體現在社會心理中,還體現在養老服務體系的政策理念中。比如集中化養老院、老年人強制退休等。
第二,老年人參與社會面臨諸多問題。劉超指出,我國目前實行老年人強制退休政策,這是在建國之初仿效蘇聯實行的政策,目的是最大程度低發揮人口的勞動能力。然而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老年人健康余壽和自理能力的提升,如今一般政策規定的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退休年齡己經不再適用于我國國情。而退休后身體健康,有能力有想法再次參與勞動力市場的老年人因為待遇大打折扣,這也阻礙老年人參與社會的決心。再加上退休后與原有社會群體的分離,造成老年人社交圈子縮小,家庭矛盾頻發,也會導致老年人參與社會受阻。
第三,養老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劉超介紹,1996年,我國頒布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是我國頒布的第一部保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律,但由于頒布的時間過于倉促,法理論證不充分,社會調查不細致,導致法律在具體適用中產生了許多問題,之后我國雖然也制定了一系列保護保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律,但沒有一部規范現代養老服務事業的法律,這就使得養老服務的參與主體權責不明,老年人相關權益難以保障。
第四,養老服務體系的體制機制不順。在養老服務體系中,政府、市場和社會是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參與者,政府處于主導地位,社會參與、市場運作,這是三者的基本分工。但是在具體操作中,由于三者權責不明,政府在養老服務提供中常以管理者自居,“政府主導”變成了“政府主辦”,與市場爭利時有發生,這就限制了民間力量多元主體參與養老服務事業。
“積極老齡化”,給予老人參與社會機會
劉超認為,在我國快速老齡化的背景下,走“積極老齡化”之路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的政策導向,也符合我國十九大“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部署。
所謂“積極老齡化”是指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增進老年人參與感、獲得感和幸福感,提倡就地安老、居家養老,老年人參與社會。“積極老齡化”應該包括多個方面的內涵,既有老年人再就業,參加社會物質生產,獲取經濟收入的內容,也包括老年人參與家庭家務勞動、社會志愿活動、社會文化活動等內容。
劉超強調,退休老年人作為全社會成員的組成部分,有權利再度投入社會,實現自身價值。但老年人的“弱勢群體”地位導致其在參與社會實踐中往往遭受制度和保守觀念的限制。
為解決這些問題,劉超提出了五項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劉超指出,我國現代養老服務業發展起步較晚,缺乏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在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和標準制定上出現碎片化問題。我國需在政府責任、機構設置、服務內容、監督管理等方面形成規范性法律文件,為養老服務提供可參考的依據。
二、引導多方參與養老服務體系。家庭是大多數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場所,從老年人心理看,老年人更傾向于在熟悉的環境中安穩度日。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大力發展居家養老符合我國國情,也滿足大多數老年人養老的需求。劉超建議,在發揮家庭作用的同時,應當注重引導多方主體參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三、建立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他認為,我國高齡老年人、失能老人逐漸增多,參考發達國家經驗建立相應的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勢在必行。
四、完善老年人社會救助制度。劉超指出,老年人貧困問題是世界絕大部分國家都面臨的普遍性問題,政府以社會救助的方式發揮“兜底”作用。我國在解決老年人貧困問題上采用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制度。但老齡化加劇、經濟社會發展不均使得我國原有的社會救助制度面臨挑戰,老年人照料問題尤為突出。為此,他建議,建立覆蓋城鄉所有老年人的社會服務體系,在農村鞏固“五保”供養制度,增加社會救助內容,提高養老服務標準。
五、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劉超指出,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應當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但由于老年人群體的特殊性,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更為便捷的渠道,保障老年人的權益。比如,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務,設立了法律援助聯系站等。
(作者:南方財經全國兩會報道組夏旭田)
責任編輯:鮑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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