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著作權法十年后再修正,大幅提高侵權行為賠償標準
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后簡稱草案),其中,關于作品類型的變化及法定賠償標準的提高被廣為關注。專家表示,此次修正案將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更好地納入法律保護范圍,并通過大幅提高侵權行為法定賠償標準及增設懲罰性賠償的方式,強力震懾侵權盜版行為。
修法契合當前社會需要
根據國家版權局通報,2019年,全國著作權登記總量為418萬余件,同比增長兩成。而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糾紛則是最常見的知識產權糾紛形式。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馮剛法官介紹,目前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工作中,著作權案件的數量占比超過三分之二,而網絡著作權案件又占到了著作權案件的三分之二,可見,當下作品的傳播方式更多依賴于網絡途徑。
“《著作權法》立法于上世紀90年代,當時網絡環境還不發達,主要的作品形式是文字作品。雖然后續經歷兩次修正,但最近一次修正也是十年前了。”馮剛告訴記者,相關法律規定在當時是契合社會普遍需求的,但隨著傳播技術的不斷發展,包括短視頻、網絡游戲,甚至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等在內的“新客體”,都對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提出了挑戰。適時啟動法律修正,能更好的回應當下的創作需要。
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為作者
智能手機的普及,讓每個人都能在生活中“隨手拍”,也促進了短視頻行業的興起。但一個幾秒鐘時長的視頻,也能被認定為作品,進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嗎?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了抖音短視頻訴伙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認定,雖然涉案視頻時長僅為13秒,但能夠較為完整地體現作者的創作性和個性化表達,并能給觀眾帶來精神享受,故認定涉案短視頻構成類電作品。
而此次草案,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變更為“視聽作品”。
“不論時間長短、不論拍攝方式、不論承載載體,只要能在互聯網上表達出來的、有獨創性的作品,都可以被納入保護范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草案將使用即時通訊工具等自媒體方式創造出來的內容,明確納入了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這對于互聯網的內容創作,特別是在短視頻平臺和直播平臺中展現的作品,能夠給予更好的保護。
但朱巍也指出,當下,部分短視頻平臺會在用戶協議中約定,平臺也享有用戶拍攝的視頻的著作權,這可能導致作者在使用作品及維權時陷入困境,對此,還有待法律的進一步完善。
法定賠償標準有望大幅提升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在能夠查明實際損失時,應按著作權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計算賠償數額;不能查明的,則由法院酌定,在50萬元以下進行賠償。而在司法實踐中,“頂格”賠償的判決少之又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2016年公布的研究數據顯示,著作權糾紛中,能夠以當事人實際損失作出判決的案件僅占21.21%。而79%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平均賠償額僅為1.5萬元,遠低于同類作品的平均稿酬。
“贏了官司、輸了市場”,是很多著作權人在訴訟中面臨的尷尬境地。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表示,2010年《著作權法》修改時確定的賠償標準,是考慮到當時的物價和購買力等因素而制定的。但在當下,這一標準已經明顯不適應補償權利人和懲罰侵權人的需要。
此次草案中規定,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相關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額上限則提高到500萬元。
李俊慧表示,法定賠償標準提升10倍,有望對打擊侵權盜版行為形成強力震懾,同時也能更好地實現著作權人的權益救濟。而懲罰性賠償,則是運用“重典”整治侵權亂象,促進全社會著作權保護意識和力度的雙重提升,“讓侵權者無路可走,讓原創者走遍天下”。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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