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依法而行是電商發展的長久之道
構建起符合電子商務行業生態長遠發展的外部環境,需要從頂層全局規劃、謀劃這一業態的前進方向,并將在法律與實踐的交互過程中不斷建立健全實施細則和操作方法。
文|岳成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以下簡稱《電商法》)正式實施,以其開創性、回應性和包容性宣告電子商務法律新實踐的大幕已經拉開。
其開創性體現在:截至目前,世界上尚未有其它國家制定出系統的《電商法》。我國率先制定、出臺一部具有綜合性、調整電子商務全流程的法律,既是開創者,也是先行者,在加快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進程的同時,也豐富了世界電子商務的實踐成果。
其回應性體現在:通觀《電商法》全篇,整部法律在內容上都與社會實踐緊密相關,諸多條文都可以還原為公眾日常生活發生過的場景、存留過的疑問,或者對應著既往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法律適用痛點。
其包容性體現在:《電商法》調整、適用的內容與眾多部門法交叉,其適用的內容既立足于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的“傳統動作”,也以更長遠的眼光將中國實踐與國際規則等一系列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自選命題”考慮在內。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將規范層面的權責界定、責任劃分落實為實踐層面的令行禁止、定紛止爭需要科學規劃、精準落實。而不少微商及代購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的反應,說明《電商法》從紙面到實踐層面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具體而言,隨著《電商法》的正式落地施行,電商從業者的眾生相也隨之出現:有些微商代購趁機漲價,有些微商代購選擇暫停業務保持觀望態度,也有些微商代購紛紛化身“靈魂畫手”,開始在朋友圈用手繪圖、拼音、英文或者抽象藝術畫等形式來銷售產品,企圖以此種方式躲避電子商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這一方面反映了《電商法》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業態的顯著影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并未正確對待《電商法》的施行,企圖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野蠻生長”。
而上述現象的背后,實際上與《電商法》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強制性要求緊密相關。根據《電商法》第九條的規定,所謂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電商法》的適用對象既包括阿里巴巴、京東等電商巨頭,也包括在微信、微博等平臺售賣商品的“人肉代購”“微商”。根據《電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履行納稅義務等,即以往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終端活躍的個體微商,除了符合第十條的例外情形外,若要繼續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平臺從事商品代購、銷售等活動,必須根據《電商法》的規定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的審批登記和定期納稅,服從電子商務監管部門的管理和要求,否則可能將被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事實上,除了上述所要求的市場主體登記、納稅義務之外,《電商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還作出了信息公示、信息披露、不得搭售、及時退換押金等規定,這對于一直以來處于自由生長、任性發展的中國電子商務從業者而言,無疑上了一道“金箍”,特別是對于一向以“小本生意”“個體散戶”自詡的微商代購而言,意味著更多的成本投入與更有限的經營空間,對于他們來說,是知難而退還是退而結網抑或是趁機轉型,是擺在面前需要作出選擇的現實問題。
如果說《電商法》實施之前,微商代購等的“野蠻生長”是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上半場,那么伴隨著《電商法》的正式實施,中國電子商務業態實質上已吹響了下半場開賽的哨聲。與上半場的任意、隨性、缺少裁判相比,下半場則更加強調規則、合法和監管落實。希望《電商法》的頒布實施能夠成為電子商務業態發展的轉折點、助推器,對包括微商代購在內的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而言,真正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長遠之道是:在中國電子商務上、下半場的轉型之間,把握好中場調整的機會,審時度勢、順勢而為、依法而行。
(作者系首屆全國十佳律師、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責任編輯:鮑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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