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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
來看文件重點內容:
1、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
2、對于保險公司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
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
4、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1,科技保險認定范圍另行規定。
增量險資入市空間進一步擴大
《通知》明確,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于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
“風險因子和資本計量里的風險權重意思差不多”,保險業內權威人士對記者表示,對險企而言,風險因子越低,資本占用越少,險企可支配的資金運用空間也就更大,這也意味著,增量險資入市空間進一步擴大。
“以我公司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為例,最低資本將下降16億元左右,有利于我們進一步加大以上方面的投資,持續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的發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于澤對記者表示。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此次《通知》之所以選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和REITS進行風險因子降低,主要是為了引導保險公司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保險業內人士對記者分析指出,滬深300代表了市場里的藍籌股,以經濟結構轉型為主,對這個領域風險因子的降低,體現了監管引導險資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
此次調整有利于“進一步釋放權益資產配置空間,同時也更直接地體現引導保險資金支持科技創新的戰略導向作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首席投資官王軍輝對記者表示。
差異監管增強中小保險公司能力
《通知》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要求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1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這一調整事實上針對不同規模公司匹配不同的特征系數,相對于大型公司,適當下調中小公司的資本要求,中型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小型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該政策的推出,預計中小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將提高13-18個百分點。”安華保險財務負責人、首席投資官張青松對記者表示。
中意人壽總精算師管培認為,很多中小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大都沒有經歷過完整的經濟周期。“近幾年馬太效應日益明顯,考慮不同保險公司的規模差異和發展階段差異,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給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發展空間。”管培稱。
引導保險公司關注長期業務
《通知》將保險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于-5%的,保費風險、準備金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減少5%。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為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范圍,促進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有利于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
保險行業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穩定器”的重要作用,其穩健運行、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是行業健康發展的主要體現。
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風險管理與精算系教授周明認為,《通知》中對壽險業務剩余期限10年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上限從35%提高到40%,有利于壽險公司更加關注養老、長期壽險等業務發展,推動保險公司參與我國養老體系建設。《通知》中對財產險公司上兩個年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充分的給予保險風險最低資本5%減少的政策,能有效激勵公司注重準備金計提的充足性,注重公司業務風險管理,從而促進公司穩健經營。
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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