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實現全國統籌 讓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定型

評論:實現全國統籌 讓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定型
2020年11月05日 00:00 新京報

  原標題:實現全國統籌,讓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定型

  以國內大循環為主的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經濟環境。

  中共中央有關十四五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十四五期間要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消息一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全國統籌并非此次規劃建議提出的新目標。2010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便要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到十二五、十三五規劃再次提出實現全國統籌,十九大報告中也表示要盡快實現全國統籌。

  但相比以往,此次的措辭簡單明了,態度堅決。這是因為,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確實箭在弦上。

  “雙循環”為全國統籌創造了良好條件

  事實上,相較十年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改革背景已有重大變化。

  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社會保險費征繳職責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到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對用人單位的信息掌握更加全面、準確,且為系統垂直管理,這為養老保險費的統一征收奠定了組織基礎。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不同省份之間人口結構的差異,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狀況有較大差異——人口凈流入的東南沿海省份基金結余較多、人口凈流出的中西部省份基金缺口較大。

  但全國統籌是明確的政策目標,因此有基金結余的地區通過調整缺口的補貼方式、放松退休審批以及將部分未長期繳費參保者納入制度等方式,對本省區的結余基金進行非合理的消耗,以避免全國統籌后,基金結余被在全國范圍內調劑使用。

  這樣的態勢下,如若再不盡快實現全國統籌,一旦基金結余被耗盡,則全國統籌的互助共濟功能必將大打折扣。

  再者,以國內大循環為主的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經濟環境。

  在以吸引投資為主要經濟增長方式的條件下,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被視為勞動力成本。不同地區通過充分利用人口紅利降低費率或費基的情況并不罕見,地區之間的養老保險繳費率也因此呈現出兩極分化。

  但在以國內消費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新階段,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保制度不應再被簡單地視為經濟發展的成本,其可以穩定居民的預期,提升居民的消費傾向,因此迫切需要實現制度統一和定型。而對于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全國統籌就是其實現統一與定型的核心要素。

  全國統籌不是“吃大鍋飯”

  或許很多人有一個疑問: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在吃大鍋飯嗎?其實不然。

  養老保險制度涉及人的一生,從人的整個生命周期的角度去看,人們跨地區流動的可能性極大,因此養老保險制度在各國都是中央政府的事權和全國統一的制度,而非地方政府的權力或地方性制度。統一的制度就必然要求統一的基金收支和統一的費率。

  而由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緣起于地方試點,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較低。加之人口單向流動所導致的區域間人口結構的差異——經濟發達地區年輕勞動者多、實際費率低,更容易吸引投資;經濟欠發達地區年輕勞動力少,實際費率高,無法吸引投資和創造就業崗位。由此造成欠發達地區的惡性循環與不同地區之間的兩極分化。

  要改變這種現狀,就需要遵循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性的內在要求和互助共濟的根本原則,在十四五時期實現全國統籌。

  那么,如何避免在再分配過程中出現吃大鍋飯的現象?

  首先,不妨以統一實際繳費率作為抓手。在減稅降費的背景下,要以降費促統一,在降費的過程中逐步實現費率的統一。

  其次,還可以建立合理的權責分配機制。全國統籌并非意味著地方政府不承擔養老保險制度的任何責任,要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基金缺口要按照財政資源的分配結構進行合理分擔。

  最后,做好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方式的參數設計。全國統籌并不意味著按照全國統一的標準計發養老金。仍要遵循待遇與繳費相掛鉤的待遇確定原則,要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合理確定養老金水平,防止出現群體之間養老金差距擴大的現象。

  □魯全(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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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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