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震驚!原國開行處長受賄近2000萬,大量現金碼放整齊藏在地下室……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人民的名義》大家都看過,相信不少人都被里面的貪官藏匿贓款的一墻的錢、一床的錢、一冰箱的錢震驚過吧,這一幕在現實中也上演了!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國家開發銀行機關服務局基建項目協調辦項目管理二組副組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協調辦公室項目管理三處處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原主任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2011年至2017年間,在項目招投標、資金結算、工程推進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為此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842.7764萬元,以及房產一套。
而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發布的文章顯示,這樣一位“巨貪”的正處級干部,在案發前口碑頗佳。歷年考核中,他曾多次得到“任事勤勉,不避繁難”的評價。令人詫異的是,他將大量現金碼放整齊藏在地下室。直至案發,這些贓款外的熱縮膜都未曾打開過。期間,他藏匿贓款的別墅兩次失竊,于是他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將收受的現金轉移到地下室。最終,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20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龍延軍,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羈押,次日被留置,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龍某軍1986年8月參加工作后,一直在銀行系統從事信息技術工作。早期,他曾先后擔任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部行員、中國投資銀行信息中心副科級行員。
1999年12月,他開始在國家開發銀行單位任職。此后直至2007年初,龍延軍擔任國家開發銀行營運中心運維與災備管理處正科級行員。之后其升為副處級干部,在國家開發銀行營運中心運營經理崗位上任職一年。
根據同事的評價,他是“有想法、有干勁、有能力”的技術型干部,且在歷年考核中多次得到“任事勤勉,不避繁難”的評價。
2008年,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口碑一流的龍延軍被所在銀行委以重任,作為甲方項目經理負責主持該行在京數據中心基建工程項目。
2011年至2017年,龍延軍曾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機關服務局基建項目協調辦項目管理二組副組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協調辦公室項目管理三處處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正處級)的職務。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這一期間,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組織實施稻香湖數據中心工程項目期間,為×××公司數據中心事業部、王某1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招投標、資金結算、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1842.7764萬元,以及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77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2010年,國開行數據中心項目開始招投標。當年年底,項目正式開工建設。龍延軍是甲方評標負責人。每次有支付款的時候,由簽約單位提出支付申請,經國家開發銀行全過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以及項目管理公司審核,審批表交負責人龍某軍簽字后,再層報上級領導簽字。
簡單來說,龍延軍既是這個項目的負責人,又是評委。但是,該項目動工以后困難重重,施工用水、用電和工程質量方面進展都不順利。作為承建該項目的施工方經理,張某1擔心甲方不滿,便以拜年為名拜訪了龍某軍。
當然,這并不是一次“空手”拜訪。張某1將購物卡和上萬元禮金財物交給了龍延軍。盡管龍延軍內心有猶豫和掙扎,最終還是如數照收,并承諾會在項目上幫忙。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據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稱,最開始其和劉某想一起承包稻香湖數據中心的項目,后來其認為劉某不夠專業,不想讓劉某參與經營。2011年七八月其中標國開行稻香湖項目。2012年的一天,其在金錢豹餐廳附近,將一個裝有200萬元現金的登山包放在龍延軍的車上,然后就離開了。過了20分鐘,龍延軍打電話問什么意思,其說感謝龍延軍在項目推進上提供的幫助,并提出劉某的施工隊伍不專業,希望龍延軍能幫忙讓劉某推薦的施工隊退出。龍延軍說知道了。后來劉某確實沒有再參與這個項目。
此外,2012年8月,姜某組織張某1和龍延軍一起去上海崇明島看一個房地產項目,張某1勸龍延軍買崇明島的房子,替他把房款付清。張某1支付了購房款,龍延軍在購房合同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因為給龍延軍買房的錢是從張某1卡上刷出去的,就和龍延軍商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留下還款的痕跡,龍延軍表示同意。后張某1給了龍延軍77萬現金,之后龍延軍把這77萬元錢匯到了其銀行卡上。
同時,每年過節,張某1都會給龍延軍送一個一萬元或兩萬元現金的紅包,這幾年一共給了10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在國家開發銀行稻香湖數據中心開標前的頭一天,張某1在方莊熱公館給龍延軍40萬元。行賄人張某1也表示,給龍延軍送錢一方面是為了對他表示感謝,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跟他維護好關系,以更好的推進工作。
龍延軍嘗到權力變現的甜頭后,便更加肆無忌憚。
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龍延軍開始更加積極主動地和相關企業、個人打交道,并在有意無意間抱怨自己窘迫的境況、艷羨對方富足優渥的生活。這時,有求于他的企業主們也都“心領神會”,紛紛“慷慨解囊”,以求獲得他的“照顧”。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公司數據中心事業部在項目招投標、資金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該數據中心事業部總經理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00.085萬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1104萬元)。
據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顯示,2014年三四月,×××集團決定投標國開行稻香湖數據中心項目,龍延軍是該項目的負責人,也是評委。其找龍延軍商量,如果他幫助其公司中標,就按照合同標的額的10%給他費用。龍延軍在評標過程中幫助其公司中標了。國開行給其公司付款后,其就開始按照約定的10%的比例給龍延軍返點。給龍延軍的錢是從中建技的財務賬以勞務費的名義倒出來的,倒現金用的虛假合同是其讓馬某1找勞務公司簽的,有×××勞務公司、三河×××勞務公司等,用了張某3、王某2及其自己的卡,卡都在公司財務趙某處保管,提現金也由趙某負責,其先后給龍延軍現金1100萬元。其還給龍延軍轉賬過兩次,一次轉了82萬元,另一次轉了118萬元。2015年,其聽說龍延軍孩子要出國,送給龍延軍一萬美元,錢是用數據中心事業部倒出來的現金兌換的。
2015年至2016年間,利用職務便利,龍延軍為北京市×××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0萬元。
2017年1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龍延軍為北京市×××公司經理王某1在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王某1給予的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581萬元)。
不過,龍延軍收受了大量現金贓款后,過得卻也并不安心。根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發布的文章披露,起初龍延軍將贓款藏匿于郊區的一所別墅中。他每次收下賄賂款后就開車直奔郊區別墅,將錢放進庫房。頗為巧合的是,龍延軍在郊區藏匿贓款的別墅曾兩次失竊。
盡管小偷并未發現別墅存放的巨額現金,但龍延軍高度緊張,另外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將收受的現金轉移到該房屋的地下室里。案發后,辦案人員起贓時發現這些被藏在地下室的現金碼放得整整齊齊,甚至連外面的熱縮膜也未被揭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龍延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龍延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龍延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責任編輯:李思陽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