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袁芳卸任爭議:基金封閉期內離職,還怎么長期投資?

工銀瑞信袁芳卸任爭議:基金封閉期內離職,還怎么長期投資?
2022年11月22日 08:33 《財經》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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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芳要離職了。”過去一年里,類似傳聞時不時就會躥出來。

  如今,傳聞終于有跡可循。

  11月19日,工銀瑞信發布基金經理變更公告,袁芳一次性卸任在管的5只基金。雖然離任原因標注的是“工作調整”,但業內的推測更傾向于,這是在為正式離職做鋪墊。

  《財經》新媒體就袁芳是否要離職一事,向工銀瑞信基金相關負責人求證,對方表示:“一切以公告為準。”

  袁芳在公募圈頗有聲望,是熱度僅次于葛蘭的女性基金經理。她在工銀瑞信供職時間超過10年,任職期間最佳基金回報226.53%,截至三季度末,管理規模合計225.56億元。

  卸任爭議

  明星基金經理“出走”,早已不是新鮮事。

  從周應波、趙詣,到董承非、林森......年內已有多位“頂流”離職。他們或另尋東家,或“奔私”創業。

  由于他們身負數百億規模,持有人基數龐大,且自帶流量和關注度,在官宣離職時,基金公司總是盡可能低調而謹慎地處理。

  像袁芳這次的卸任公告,就選在了非交易日的周六發布。

  投資上的重大人事變動,要做到完全不起波瀾很難。從過往案例來看,比較理想的狀態是,雙方好聚好散:基金公司安排合適的繼任者,基金經理寫一封真摯的告別信,以求平穩度過交接期,安撫和留住持有人,最大程度上減少對產品規模和公司品牌形象的沖擊。

  對于一些明星基金經理的離開,尤其是奔私的那些,持有人的反應往往是惋惜。因為私募的購買門檻高達百萬,這意味著普通基民無法再享受到他們的投資服務。

  作為工銀瑞信基金的“頭牌”之一,袁芳的卸任和“奔私”傳聞,卻是爭議聲居多。

  最大的爭議點在于,她卸任的5只產品中,“工銀圓豐”是一只三年持有期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13日,首募規模79億元,距離首輪持有期結束還有一年多時間,在任職回報虧損31.91%的情況下,基金經理卻一走了之。

  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下課,這種有始無終的做法,讓不少投資者難以接受,因為很多人當初就是沖著她的名氣下的單。

  從監管的角度,持有期產品設立的初衷,本就是為了踐行長期投資理念。在首個持有期內更換基金經理,顯然與這一理念相悖。

  一位基金研究機構的人士在接受《財經》新媒體采訪時表示,人才流動是市場基本特征之一,屬于正常情況。但如果是打著基金經理市場號召力,進行資金募集的封閉式基金,在距離封閉期滿還有一定時長出現基金經理離職,或多或少存在誤導投資者的情況。

  監管空白

  站在買賣雙方的角度,在現有法規下,面對基金的持有期限制,基金經理去留與否有的選,投資者想贖回卻沒的選,只能被動接受人事變更。

  11月20日,西部利得基金經理盛豐衍在微博發文,建議修改持有期基金規則,持有期基金的首發基金經理離職的,給予投資者一次贖回的機會,“否則旨在鼓勵長期投資的持有期基金難以獲得投資者認同,和持有期基金初心南轅北轍”。

  在公募歷史上,有過封閉期或持有期內開放贖回的案例,就是在2020年9月紅極一時的螞蟻戰配基金。

  5只“創新未來”基金發行時募了600億元,認購人數多達1360萬戶,原本封閉期18個月,后來因螞蟻集團上市計劃擱淺,在2020年11月開放了為期一個月的贖回通道。

  也有業內人士建議,以后發持有期產品,可以讓基金經理簽署承諾函,承諾封閉期內不離職。如果封閉期出現離職,基金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上,為了促進公募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監管一直在完善基金經理離職的相關規定。

  2月18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其中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得聘用從其他機構離任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和此前相比,基金經理離職靜默期多了3個月。

  5月20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簡稱《辦法》)。在細則中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基金經理等主要投研人員在離職后1年內不得從事非公募基金投資管理等工作。

  這意味著,基金經理如果從公募離職,想要發行自己的私募產品,從之前只需等待3個月,延長到1年。

  6月10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要求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于40%,績效考核指標應體現3年以上長周期考核情況。

  盛豐衍曾評價,該《指引》一(是)強制基金經理和投資者共擔風險,二也懲罰了跳槽行為,鼓勵基金經理在一家公募基金長期干。

  回到袁芳卸任“工銀圓豐”的案例,可以看到現有法規下,對持有期內基金經理的離職行為,沒有明確的約束和針對投資者的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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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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