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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在歐洲又攤上大事!一個細節對中國啟發很大
導讀:德國并非首次將數據保護作為反壟斷執法命題。
記 者丨張雅婷,實習生郭美婷
日前,德國聯邦卡特爾局(FCO)宣布,對谷歌德國公司、谷歌愛爾蘭公司和谷歌母公司Alphabet在處理數據方面啟動反壟斷調查。
這是谷歌繼歐盟十年反壟斷審查之后,在歐盟地區面臨的最大規模的調查。FCO負責人認為,這家科技巨頭提供了廣泛數字服務,對跨市場競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谷歌的數據處理是否為用戶提供了充分的選擇權,成為此次調查焦點。
專家表示,德國先于歐盟展開關于濫用用戶數據的反壟斷執法,極具借鑒意義。谷歌或將改變使用用戶數據的方式,如承諾采集數據前線進行詢問或告知,要求用戶通過手動甚至滑動拖條、輸入密碼等方式明確授權等。
但無論德國后續如何執法,審查跨市場平臺壟斷的案件都對中國極具啟發意義。
跨市場競爭地位審查
此次反壟斷調查的第一項程序即審查谷歌的市場地位。
全球知名流量統計平臺Statcounter數據顯示,截至4月,在德國市場范圍內,谷歌搜索引擎的市場占有率為91.32%,YouTube作為社交媒體的市場占有率為5.06%,安卓操作系統的市場占有率為64.43%,Chrome瀏覽器的市場占有率為49.07%。
這些數字業務給谷歌帶來了可觀的利潤增長,根據谷歌母公司Alphabet2021年第一季度財報,谷歌的搜索引擎、Gmail及地圖等服務帶來的營收同比增長30%,在線視頻服務營收同比增長近49%。
FCO局長安德烈亞斯·蒙德特稱:“谷歌提供了大量的數字服務,包括谷歌搜索引擎、YouTube、谷歌地圖、安卓操作系統、Chrome瀏覽器等,因此該公司可以被認為對跨市場競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其他公司往往難以挑戰其市場地位。”
何為跨市場競爭?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概念已經引入到2021年1月修訂的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9條。
在實踐中,跨市場競爭在互聯網行業中非常普遍。例如,當用戶打開微信時,既可以社交,又可以購物、支付等,而用戶之間的社交聯系又構成了良好的推廣渠道。
“平臺企業相當于一家商業綜合體,顧客不僅可以購買不同品類的商品,還能被滿足餐飲休閑、培訓健身等需求。在逛街時又能碰到朋友,或因為去找朋友而順便逛街。如此達到的營銷效果遠比單獨去逛街要強得多。所以具有社交屬性的平臺企業往往又比搜索引擎、電商等平臺企業更容易在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劉旭解釋。
今年2月7日頒布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提到了“跨界競爭”、“跨平臺網絡效應”兩個概念,但并未對平臺企業濫用主業市場的支配地位干預或妨礙跨市場競爭進行規范。
“德國在認定對跨市場競爭具有重要意義的平臺和規范其濫用行為上開拓的立法經驗、執法實踐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劉旭說。
如何認定企業是否對跨市場競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是看平臺企業是否在主業領域具有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支配地位,二是看該平臺企業主業上吸引的用戶是否會高頻次地使用其平臺上提供的其他服務,以至于讓該企業可以對第三方拓展這些服務市場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三是看平臺企業獲取用戶數據進而影響跨市場競爭的能力。”劉旭表示,應通過分析一家平臺企業在跨市場應用場景中的意義和作用,來評估其在主業領域的支配地位,以及其在該領域實施的某些行為對其他市場造成的影響。
以騰訊為例,用戶使用微信會頻繁使用其支付功能,說明已在支付領域產生傳導效應,并通過限定用戶在微信生態下只能使用微信支付,進而為微信支付平臺在小額貸款、投資理財等其他互聯網金融服務中獲得領先優勢。此外,在微信平臺能更方便地分享騰訊音樂和視頻、打開拼多多等,但不能分享抖音視頻,不可以直接跳轉淘寶或者釘釘、飛書等,這些行為都有助于騰訊鞏固自身相關業務及其投資企業的市場地位。
劉旭認為,在此案中,FCO想強調的是,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場具有顯而易見的支配地位,在沒有用戶事前充分授權的情況下,就通過無償地收集和使用搜索引擎用戶的信息,來獲得在其他市場的領先地位,或者在其他市場形成排擠競爭對手的威脅也是一種應當被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數據處理成焦點
數據處理,成為此次調查的另一關注焦點。
安德烈亞斯·蒙德特認為,谷歌的商業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處理用戶數據。由于可以訪問與競爭相關的數據,谷歌享有戰略優勢。而用戶使用谷歌的服務,通常需要先設置賬戶,并同意谷歌的相關數據處理條款。這些條款是否合規成為重點研究對象。
FCO表示,確定用戶是否在谷歌處理數據過程中擁有選擇權至關重要。
新修訂的德國《反限制競爭法》強調,保護消費者選擇是競爭法的主要目標。“企業要求用戶同意其數據處理條款,卻未充分給予用戶決定是否以及出于何種目的處理此類數據的選擇權”等行為,被認為會對跨市場競爭產生重大影響,企業能通過這種方式收集到大量與競爭相關的數據,提高市場進入壁壘,阻礙其他企業的發展。
目前,歐盟還未展開過關于濫用用戶數據或隱私的反壟斷執法。在劉旭看來,先后對臉書、谷歌開展反壟斷執法的德國在這方面是先行者,其經驗極具借鑒價值。
“如今,數據已經成為互聯網企業的一種生產資料。德國的執法不僅嚴謹,而且具有開創性,效率也比歐盟要高,可以及時預防平臺企業濫用支配地位行為導致更多市場的競爭被扭曲。這讓德國執法者能夠更早地在此領域積累執法經驗和話語權。”劉旭說。
事實上,這并非德國首次將數據保護作為反壟斷執法的命題。
2019年初,德國監管大錘砸向Facebook,裁定其在收集、合并和使用用戶數據方面濫用了其市場主導地位。
根據當時Facebook的政策,用戶只有允許Facebook通過旗下平臺(如Whatsapp和Instagram)或其他使用Facebook商業工具(如“喜歡”按鈕,Facebook賬號登錄等)的第三方網站和軟件收集其個人信息,才能使用Facebook的服務。
受制于Facebook的市場支配地位,用戶在無替代選擇的情況下,往往只能接受其使用條款,喪失了對個人數據的控制權。FCO認為,Facebook的服務條款提供構成“剝削式商業條款”。
FCO要求Facebook修改政策條款并據此調整相關數據處理活動,僅得在取得用戶“自愿同意”的基礎上,才能使用其旗下平臺以及第三方網站和軟件中收集的用戶數據,并將其整合至用戶Facebook賬號中。
目前,該案仍在法庭審理中。
對國內具有啟發性
2021年1月,《德國競爭法》第十次修訂生效,其中的關鍵條文加強了反壟斷監管機構的干預權,使之可更早、更有效地干預大型數字公司的反競爭行為。在此次調查谷歌之前,德國已經相繼劍指Facebook和亞馬遜。
面對調查,谷歌新聞發言人布雷默(Ralf Bremer)回應稱,將與德國反壟斷監管機構充分合作。“人們使用谷歌是因為其服務有幫助,而并非因找不到替代品而被迫使用。并且谷歌用戶擁有個人數據的控制權。”
劉旭分析,調查本身對谷歌的影響可能不會太大。基于谷歌的體量,即使是頂格處罰,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過九牛一毛,短期內其市場地位不可能被動搖。
最直接的影響可能是,谷歌需要改變其使用用戶數據的方式,如承諾采集數據前先進行詢問或告知,要求用戶通過手動甚至滑動拖條、輸入密碼等方式明確授權等。另外,谷歌也應當在其平臺上提供其他服務時放棄對競爭對手的排斥或歧視措施。而谷歌可能采取的這些整改措施,也將被其他競爭對手效仿。
“這意味著谷歌和競爭執法者有望成為搜索引擎市場或者跨市場平臺規則的共同制定者。它最終被執法機構認定的規則,也將會是其他競爭對手能夠普遍接受的下限規則。”劉旭說。
劉旭認為,無論德國后續如何執法,這個審查跨市場平臺壟斷的案件都對中國極具啟發意義。此前淘寶和飛書通過媒體向微信喊話,希望審批它們的小程序進入微信生態,以及抖音起訴騰訊,要求微信QQ停止限制用戶分享來自抖音的內容等。但是,人們可能只看到了巨頭之間的大戰,卻忽略了許多無法發聲的中小企業。
“巨頭之間屏蔽的行為,還會在許多互聯網服務市場細分廣泛影響被巨頭視作潛在顛覆者的中小企業。它們往往無法引發公眾的注意,最終只能被巨頭排擠或讓巨頭參股。我曾將互聯網行業比喻為生態環境,當中小企業在巨頭營造的網絡生態下被注入巨頭的基因或技術標準時,就會誘發類似近親繁殖的后果。如果平臺經濟的‘生物多樣性’受到了破壞,市場上也就少了許多獨立的創新和更多元的發展。這不僅很可惜,而且還會讓分散風險的競爭機制失靈,導致各類風險的積聚乃至失控。”劉旭說。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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