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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國首例,飛樂音響被判賠1.23億 普通代表人訴訟也是投資者索賠有效渠道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該案系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后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筆者認為,投資者追究民事賠償又多了一條渠道。
2020年8月起,多名飛樂音響的股票投資者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飛樂音響就此前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賠償。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范圍并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該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選為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各項投資損失1.46億余元。最終法院根據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的損失核定意見,依法作出1.23億余元賠償的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同樣也有眾多中小投資者參與,投資者選擇的是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從目前一審判決結果來看,這種訴訟機制同樣也是促進糾紛化解的一個有效渠道,有利于提升案件審理集約化水平,提高審判效率。
不妨再回顧《規定》內容,其中將代表人訴訟分為兩大類,即“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前者遵循“明示加入”原則,投資者需要提起訴訟才能加入。后者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也即“特別代表人訴訟”讓諸多沒有參與訴訟甚至根本不知情投資者,也視為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因此“特別代表人訴訟”也被稱為中國版集體訴訟制度。不過,本案也說明,普通代表人訴訟也同樣是一種有效的集體訴訟機制,同樣可歸入廣義的集體訴訟范疇。
為增強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可操作性,上海金融法院根據《證券法》《民事訴訟法》等出臺了《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其中對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和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都有明確規定。比如,對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中的代表人選定,明確代表人應當符合“占據一定的利益訴求份額”等條件,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數應當不少于參與投票人數的50%,等。當然,投資者保護機構也可以指定方式成為代表人。本案肖某、陳某等5名原告成為訴訟代表人。
尤其是上海金融法院為參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提供了極為方便的“明示加入”方式。300多名投資者通過法院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中小投資者保護艙,以在線方式完成投資者身份驗證、權利登記以及代表人推選程序。因此,只要投資者舍得花一定精力和成本,就可比較容易參與到普通代表人訴訟這種集體訴訟機制中來,選出代表之后,其他投資者同樣可搭訴訟便車。
在筆者看來,普通代表人訴訟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相比,雖然在投資者受益范圍等方面稍顯不足,但普通代表人訴訟同樣也有一定優勢。特別代表人訴訟,需由投保機構主導,但投保機構人手和精力也有限,眾多證券民事索賠案件或許管不過來。比如,投服中心相關規則就規定,其選擇參與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需要符合“案件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范意義”等條件,應該說,相當多的案例或許并不符合其選擇標準,而對這些非典型重大案例的次優解決方案,或許就是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只要投資者明示加入,就可搭便車。
顯然,上海金融法院對本案的成功處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等集體訴訟機制在全國推廣提供了可復制范本。當然,其他地區法院要復制上海金融法院的做法,或需解決好兩方面問題:一是法官人才,證券領域法律規則數量巨大,專業性極強,法官要審理好涉及成千上萬投資者利益的民事賠償案件,就必須掌握好相關專業知識,為此要強化法官人才培養和儲備。二是強化軟件和制度建設,包括出臺代表人訴訟實操制度、專家陪審員制度、設立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等。
(作者系財經時評人)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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