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盜竊比特大陸100個幣 被罰5萬獲刑一年三個月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劉永生 每經編輯 廖 丹
自2009年首枚比特幣誕生以來,吸引了無數人的注意。
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網站數據,截至當前,比特幣單價約10000美元,市值達1800億美元。比特幣越來越值錢,作為世界最大的礦機廠商、擁有大量比特幣的礦機巨頭比特大陸,自然也成了不法分子覬覦的對象。
員工遠程盜幣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這樣一起案例,一名比特大陸員工遠程入侵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務器,盜竊100個比特幣。
根據裁判文書,被告人仲某某自2015年11月16日起擔任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特大陸公司)運維開發工程師。2017年9月15日18時許至次日1時許,其在北京市海淀區,通過使用TEAMVIEWER軟件遠程控制其在比特大陸公司工位上的電腦,使用ROOT權限進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務器,在比特幣錢包程序中插入代碼轉移了100個比特幣到其互聯網站的個人“錢包”。
同年9月16日9時許,比特大陸公司發現網絡上公司的比特幣余額不足,遂向北京知道創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尋求幫助并支付“信息技術服務費”“安全服務費”3.6萬元人民幣。
案發后,被告人仲某某自動投案,于2018年1月2日被羈押。其已退還比特大陸公司比特幣90個。
法院認為,被告人仲某某采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予懲處。
鑒于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被告人仲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五萬元人民幣;向被告人仲某某追繳違法所得的比特幣十個,發還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
為何不以盜竊罪量刑?
比特幣是虛擬財產,為什么該男子竊取100枚比特幣,是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而不是盜竊罪?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孫志勇。孫志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該判決主文有二項:一、被告人仲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向被告人仲某某追繳違法所得的比特幣十個,返還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從判決主文第二項看,人民法院認可了比特幣的財產性質,對仲某所得的比特幣追繳返還。
那么為什么在判決主文第一項沒有認定是盜竊犯罪呢?可能主要有如下考慮:
1、明確比特幣的虛擬商品性質,主要依據是人民銀行、工信部等部門在2013年12月5日的通知。該通知確認了比特幣的資產性質,判決返還比特幣是可以的。
2、但是,這一對比特幣資產性質的認定并不是立法機構的立法認定。甚至不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各部門的部門規章,僅是“通知”,在立法角度看,層級是比較低的。
3、刑事審判的法律依據要求非常嚴格,應當遵循“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在沒有立法確認比特幣資產屬性的情況下,不以盜竊罪起訴量刑也體現了刑事審判的嚴肅性。同時,對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在沒有明確立法的情況下,采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量刑也是可以理解的。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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