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用生命“裸奔”背后 2億靈活就業者的保障誰來給?

騎手用生命“裸奔”背后 2億靈活就業者的保障誰來給?
2021年01月26日 13:35 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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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騎手用生命“裸奔”背后 2億靈活就業者的保障誰來給? 

  騎手用生命“裸奔”背后,2億靈活就業者“痛”在哪兒?

  ?商業利益驅使下,企業平臺找準法律空白點,披上“隱身衣”,幾乎置身于勞務紛爭之外

  ?與傳統用工關系相比,靈活就業者大多用工關系復雜,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有效覆蓋

  ?靈活就業在工作地點、時間、用工關系方面都呈現出彈性化特征,給傳統社會保障制度帶來挑戰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劉娟?魏雨虹

  “公司要求我簽一份協議,讓我在工作期間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等待遇?!鼻安痪?,廣東肇慶的陳先生應聘美團配送員時,遇到這樣一個要求。對此,該外賣站點負責人表示,不為騎手買社保是雙方“你情我愿”。

  無獨有偶,近日一名外賣員在送餐途中猝死,唯一的保障只有自己購買的每日1.06元的商業人身意外險。

  保障不足,讓靈活就業群體的安全感難以安放。

  靈活就業者是一個日漸龐大的群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信息顯示,目前,靈活就業已成為我國主要就業途徑之一,諸如快遞、家政、網約車、維修、外賣等人員規模高達2億左右。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在餓了么外賣平臺,有1.2萬名00后大學生開始兼職送外賣,滴滴出行平臺在8個月里增加了150余萬名網約車司機……

  企業也非常青睞靈活就業。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牽頭發布的《中國靈活用工發展報告(2021)》藍皮書顯示,2020年企業采用靈活用工比例同比增逾11個百分點,達到55.68%。

  不同于傳統就業方式,靈活就業是典型的零工經濟。其靈活性、短期性、流動性和非契約性,以及新型勞動雇傭關系仍存在的法律法規空白,讓勞動者承受著職業前景不穩定、工資水平不穩定、用工平臺給予的待遇與約束不成正比、勞動關系難認定、社會保障缺失、遭受不公時維權難等諸多痛點。

  平臺規避勞動關系四個套路

  2020年歲末,43歲的餓了么外賣騎手韓某,倒在了當天第34單外賣的配送途中。去世后,他的手機仍然滴滴作響,訂單超時罰款信息一條一條彈出。

  韓某家人聯系餓了么平臺爭取賠償,卻被告知,韓某與餓了么并無勞動關系。后者出于人道關懷提供2000元,再加上保險公司賠付的3萬元,韓某家人總共拿到3.2萬元賠償。隨后在社會公眾質疑聲中,餓了么宣布提供60萬元撫恤金。

  為何輿論發酵前,韓某無法拿到高額賠償?

  記者了解到,韓某是通過餓了么旗下的蜂鳥眾包平臺注冊成為騎手,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由于無法認定勞動關系,難以認定韓某為工亡,也就無法獲得賠償。

  “眾包”二字大有玄機。據介紹,眾包是指一個公司或機構把過去由員工執行的工作任務,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給非特定的大眾志愿者的做法。以外賣配送平臺的眾包為例,只要勞動者自行注冊,經過身份驗證,就可以成為騎手,搶單賺錢。

  在某種意義上,“眾包”是一些用人單位的商業設計,既能省下巨額人力成本,也可置身于零工勞務糾紛之外。

  有研究者計算,假設每個靈活就業者每月社保繳納基數是6000元,按照100%檔位繳納,平臺承擔其中12%也就是720元,一年下來便是8640元。以目前某平臺有300萬名騎手計算,若每名騎手都按此基數、由平臺繳納社保,那么,平臺一年的社保支出將達259.2億元。

  為降低成本,一些企業通過“套路”規避與靈活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也規避了相應的法律義務。

  這些“套路”包括:轉包,由風險承受能力小的第三方公司與勞動者簽訂“承包合同”“合作協議”等非勞動合同;前文所述眾包,讓靈活就業者在平臺注冊后直接開工,免去簽約程序;中介制,自身抽離出來,與勞動者簽訂三方的居間合同,逃避承擔直接的雇主責任;派遣,安排靈活就業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變直接用工為勞務派遣用工。

  “我每天清晨開始接單,干到晚上十一二點。每天只在午后點單人數較少時能歇一會兒。”雖然是餓了么眾包兼職騎手,但小張每天卻要為送外賣付出十多個小時的勞動時間。他告訴記者,他認識的大多數餓了么騎手都是在眾包上注冊的。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海明認為,平臺經濟下的靈活就業者有4個特點:未與平臺建立勞動關系;以平臺工作謀生,長期參與其中;能夠自主決定勞動時間和地點;勞動時需遵守平臺規則并接受監管。

  從這4個特點可以看出,在平臺上登記注冊的就業者,以平臺工作為就業途徑,但與平臺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具有雇員身份。

  不僅缺賠償也缺保障

  “不僅缺賠償,有勞動關系才可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的‘套路’讓許多靈活就業者不具有雇員身份之后,得不到基本的社會保障?!倍辔粯I內專家指出。

  當前,社會保障的“門檻”痛點,困擾著不少靈活就業人員。

  一是,繳納社保難。北京、上海等地部分靈活就業人員反映,由于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外地戶口無法在當地繳納社保,而社保繳費記錄又與積分入戶、購車搖號、購買住房掛鉤,不少人只好采用代繳社保的方式。

  二是,相關保障范圍窄。記者從多地社保部門了解到,目前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只包括基本養老和醫療兩項,不包括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法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都有明確規定,而工傷、失業、生育三項保險未有明確規定。

  三是,社保賬戶轉移接續難。記者發現,因大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是異地就業,崗位更換頻繁,難以滿足社保連續足月繳費達到繳費年限的要求,他們還面臨賬戶轉移接續困難等問題。

  “如果得不到靈活保障,怎么能稱得上是靈活就業呢?”一位從事靈活就業的網絡主播“吐槽”道。

  對此,多地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坦言,靈活就業從業人員身份多元、勞動關系復雜、勞動方式各異,呈現出彈性化特征,給傳統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制度帶來挑戰。

  根源在法律保護不足

  平臺企業熱衷于將與員工的關系設計成“勞務關系”,與法律對勞務關系保護不足密切相關。

  因被互聯網平臺企業管家幫拖欠了2萬余元工資,多次索要無果后,北京育兒嫂秦阿姨致電所在區勞動監察大隊尋求幫助。

  接到電話后,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發現秦阿姨與管家幫之間簽的是家政公司、所服務家庭和勞動者本人之間的三方合同。

  “三方合同屬于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按照這個合同,你不屬于管家幫的員工,目前,勞動法中沒有相關條款能解決你的工資問題,我們也沒辦法?!痹搫趧颖O察大隊工作人員說。

  秦阿姨的遭遇并不鮮見。上海市總工會的調查顯示,目前大部分靈活用工平臺最核心的角色是信息中介,沒有明確的勞動關系書面協議導致用工關系難以理清。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一字之差,讓勞動者所能獲得的法律保護天上地下。上海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少翔解釋說,我國現有關于勞動者的各種保障體制,基本都以勞動關系的建立作為前提。只要不被認定為勞動關系,靈活就業者基本就無法獲得有力的權益保障。

  記者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靈活就業者被拖欠工資,甚至因工受傷、因公死亡要求賠償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在少數,但各地法院在對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的認定上并沒有較明確、統一的傾向,對不同個案的認定也存在差異。

  例如,2020年3月,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靈活用工健康權糾紛案中,法院判決餓了么及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務商連帶賠償。

  而在2020年5月的另一起案件中,武漢一名騎手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騎手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送餐平臺與自己的勞動關系。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蜂鳥眾包僅是在騎手和顧客之間提供信息撮合服務,與騎手之間不具有人身依附性,與勞動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區別。最終,這位騎手的上訴被駁回。

  盡快將新型用工關系納入法制保障

  顯然,將新型用工關系納入法制保障亟待提速。

  在2020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高小玫建議加快靈活就業立法進程。她認為,雖然靈活就業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中出現已有約20年,卻至今未全面納入勞動行政部門監管范圍,勞動規范、勞動保障無法可依,因而也成為勞動糾紛的高發區。在保就業的要求下,靈活就業從業者享有社會保障的需求更為凸顯,需要加快行動,推進立法,建立保障。

  “當下亟須專題研究新業態條件下的用工方與勞動者的雙方關系如何界定,以明確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遵循邊發展邊規范、在發展中規范并盡快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既要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已出現的就業者因工傷亡無人管理等惡性事例繼續發生,同時也要保障行業平臺進一步生存發展,拿捏好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的度?!敝袊鴦趧訉W會特約研究員蘇海南說。

  目前,針對靈活就業者出臺的相關法規、規定中,對建筑業農民工的保障是相對完善的。

  2020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專門性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條例對項目開工前的資金安排、項目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容易導致欠薪的環節皆作出嚴格約束。

  多位受訪專家建議,對于從事外賣、家政等從業人數較多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參照建筑業農民工相關法規,為其制定權益保護規范。比如,可參考建筑業農民工按照項目參保的方式,為外賣騎手繳納工傷保險開辟專門通道。據悉,蘭州、中山等城市的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覆蓋率已達90%以上。

  而針對當前靈活就業面臨的社保缺失的系統性問題,受訪者則建議,應研究調整社保政策的“有勞動關系才可以繳納社會保險”基本思路,確立沒有勞動關系也可以繳納保險的政策體系,并破除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保的戶籍門檻。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認為,對于互聯網平臺經濟中的靈活用工,除了要將靈活就業納入勞動監察或保護體制中,逐步建立起新型用工關系的制度保障體系,還應以穿透式監管,壓實平臺方的責任,“不要讓平臺通過層層分包,或者一種法律關系的建構就脫身而出”。

  受訪專家指出,相較于平臺企業,靈活就業者個體力量薄弱,難有“議價權”,容易受困于平臺的商業模式設計。因此,平臺企業應擔負起保障靈活就業者勞動權益的社會責任,改善管理方式、算法設計,在資本、消費者和靈活就業的勞動者三方權益之間尋求平衡點,讓商業發展更具人文關懷。

  為避免由此帶來的平臺企業用人成本上漲、導致靈活就業門檻提高、失業風險增加的問題,上海市首位農民工全國人大代表、上海華日服裝有限公司工會主席朱雪芹建議,可以考慮采用“平臺繳費+政府補貼”的模式。

  “有關部門既要對平臺企業靈活用工方式加大監管力度,同時也可考慮通過稅收優惠、社保支付比例的調整等方式,對合規優質平臺企業進行鼓勵,正向引導促進新型就業形態發展,充分保障就業者權益?!碧K海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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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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