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法》迎十七年來首次大修 填補宏觀審慎政策制度空白、補齊監管短板
金融街論壇 本報見習記者 徐貝貝
繼2003年修訂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法》迎十七年來首次大修。10月23日,人民銀行官網發布消息稱,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健全金融法治頂層設計,支持金融業穩健發展,人民銀行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3日。
從主要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組織機構、人民幣、業務、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措施、財務會計、法律責任和附則,共9章73條。其中,人民銀行職責作出了重要調整,明確了包括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19條職責。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告訴《金融時報》記者,17年來,我國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對《人民銀行法》進行與時俱進的修改,強化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等方面的職責,有助于完善制度建設,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創造更加適宜的法律環境,也有助于推動金融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填補宏觀審慎政策制度空白
通過《征求意見稿》的修訂,“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得以從法律上進一步確立,明確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的職責定位,提升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監管的有效性。
貨幣政策方面,《征求意見稿》完善了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為填補宏觀審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征求意見稿》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沖、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據了解,宏觀審慎政策工具共7類,其中包括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沖、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凈穩定融資比例等流動性管理要求、風險準備金等逆周期調節工具等。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在宏觀審慎政策方面早有探索實踐,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不斷完善。例如,央行于2010年引入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并于2016年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今年9月,央行會同銀保監會正式建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等。此次修法,確定由央行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為央行發揮宏觀審慎管理職責和建設雙支柱調控框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補齊監管短板
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是央行重要的監督管理職責之一。《征求意見稿》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識別、監測分析、并表監管以及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實施;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規定;明確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認定、檢查評估和監管;此外,還完善了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和信息報送規定。
今年以來,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一系列監管政策蓄勢待發,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監管短板也正在加快補齊。據了解,央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擬于近期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正在制定;目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年9月,央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堅持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以并表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行為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式監管。
此外,對于全民關注的數字人民幣,《征求意見稿》也有提及: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央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這次《征求意見稿》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曾剛表示,《征求意見稿》從法律層面上再次明確上述規定,保證了央行貨幣發行的獨立性,為維持正常貨幣政策空間創造了法律制度基礎。
此外,為保證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持續健康穩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銀行制定中央銀行會計制度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保持公開透明,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完善財務緩沖和利潤分配制度,增加對金融風險的應對能力。
加大金融違法處罰力度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依舊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任務。為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
同時,對金融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兩千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董希淼表示,這實際上表明加強金融嚴監管的方向和原則不變,相關修訂有助于推動央行更好地履行職責,增強權威性和監管有效性。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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