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樂高”侵犯著作權案宣判9人獲刑 非法經營額逾3億元

涉“樂高”侵犯著作權案宣判9人獲刑 非法經營額逾3億元
2020年09月02日 10:48 澎湃新聞

  原標題:非法經營額逾3億元,涉“樂高”侵犯著作權案宣判9人獲刑

  涉案3億余元的涉“樂高”侵犯著作權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9月2日上午,澎湃新聞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上海三中院判決,9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其中,主犯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九千萬,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閆某某、余某某、王某甲、張某、王某乙、呂某某、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

  經查,201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杜某某等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并通過拆解研究,著手復制樂高玩具。2015年1月,李某某指使杜某某以個人名義注冊樂拼玩具廠(后改名利豪玩具廠,2016年7月注銷),在利豪玩具廠進行1:1復刻樂高玩具的設計、開模、生產,在智麗包裝廠進行成品包裝,在小巨蛋玩具廠進行倉儲。2016年起,被告人閆某某在擔任李某某司機期間,受李某某指使注冊汕頭市澄海區龍軍玩具廠作為樂拼玩具的生產廠家印制在樂拼玩具上,其還協助李某某傳達日常生產指令、督促加快完成生產進度,并將被告人李某發送給其的出入庫情況轉發給李某某。被告人張某受李某某指使負責利豪玩具廠的生產經營,按照設計及銷售人員給予的包裝設計資料、物料清單、工藝流程、銷售出貨單等,組織工人在利豪玩具廠對玩具膠件進行分揀、在智麗廠倉庫進行包裝以及對每款玩具進行拼裝測試,玩具成品包裝好以后安排被告人李某將存放于倉庫內的成品玩具按照銷售出貨單對外發貨。

  被告人王某甲在擔任利豪玩具廠開發主管、美致公司開發創意主管期間,幫助李某某制作樂拼積木的物料清單。被告人王某乙擔任美致公司電商部負責人期間,幫助李某某通過淘寶、速賣通、阿里巴巴等網絡平臺對外銷售模仿樂高的樂拼玩具。

  被告人呂某某擔任利豪玩具廠工程部主管期間,根據李某某指令對樂高玩具外包裝、膠件等稱重并將數據發給王某甲,對樂高正品玩具膠件進行清理、分揀,挑出樂高玩具的特殊件,并在李某某指定的廠家委托他人對上述特殊件繪制3D圖并進行開模。

  被告人余某某在擔任美致公司包裝設計部經理期間,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設計、申請“樂拼”商標。被告人李某作為樂拼玩具倉儲部主管,負責智麗廠倉庫、小巨蛋倉庫成品玩具出庫管理,并根據王某乙等人的銷售出貨單對外發貨。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于復制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88件、用于組裝模具的零配件68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289,411個、“樂拼”玩具各類說明書175,141件、帶有“汕頭市樂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樣的銷售出貨單5萬余張、相關電腦、手機、復制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603,875件。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裝玩具等47個系列663款產品系樂高公司(LEGO A/S)創作的美術作品,樂高公司根據該作品制作、生產了系列拼裝玩具并在市場上銷售。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樂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玩具與樂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玩具;樂拼的“PRIMITIVE TRIBE”玩具與樂高公司的“THE FLINTSTONES”玩具;樂拼的“FAIRY TALE”玩具與樂高公司的“DISNEY PRINCESS”玩具;樂拼的“TECHNICIAN”玩具與樂高公司的“ALL Terrain Tow Truck”玩具均基本相同,構成復制關系。樂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圖冊與樂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圖冊相同,構成復制關系。

  經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數量4,249,255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00,924,050.9元。2019年4月23日在智麗廠和小巨蛋倉庫扣押待銷售侵權產品數量603,875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金額30,508,780.7元。

  2017年被告人杜某某離開利豪廠后,開始從事樂拼玩具的經銷,其從利豪玩具廠購進貨源,在淘寶網店銷售復制樂高的樂拼玩具盈利,經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杜某某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復制樂高產品的銷售金額為6,215,989.43元。被告人余某某、王某乙在美致公司工作期間,分別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復制樂高的樂拼玩具盈利。經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27日期間,余某某在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復制樂高產品的銷售金額為3,560.28元;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王某乙在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復制樂高產品的銷售金額為11,747,427.79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機場被抓獲。同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被告人余某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次日,被告人閆某某主動投案。同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獲,同年6月14日、7月15日、7月31日、8月5日被告人王某乙、呂某某、張某、李某分別主動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閆某某、張某、王某乙、呂某某、王某甲、余某某、李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達3億3千萬余元,被告人杜某某作為經銷商之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達621萬余元,情節均屬特別嚴重, 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

  9月2日上午,上海三中院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被告人閆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王某乙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被告人杜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呂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某甲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余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上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侵權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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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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