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業賄賂將追責至藥企醫藥代理模式面臨洗牌
此次建立的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則,包括社會共治、權責對等、分級響應、動態管理和協同聯動。
近日,國家醫保局關于征求《關于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在業界流傳。這一函件顯示,國家醫保局將合理利用相關部門打擊和治理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操縱市場執法成果,通過企業承諾和契約管理,采取適當的失信懲戒措施。
4月29日,博思雅管理咨詢CEO王穎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商業賄賂也增加了行業禁入等規定。國家醫保局2020年的行政執法列表中,也有對購銷環節商業賄賂大檢查相關事項。
北大縱橫管理咨詢集團合伙人王宏志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以往懲戒措施主要重受賄輕行賄,除了GSK以外沒有檢索到生產企業因為行賄被司法部門起訴的。所以希望通過評價、懲戒體系的建立亦可以對企業行為溯源。
“此次并不是醫保局的新舉措,而是政策的延續與完善,對于賄賂懲罰更為明晰化,而且明確了商業賄賂將追責至藥企,這也意味著以往的經銷商模式也將發生變化,需要做好合規,做好服務。根據我們以往對兩票制的研究,藥企也會在政策引導下走向半自營,最終走向自營化。”王穎說。
追責到藥企
根據上述征求意見稿,此次建立的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則,包括社會共治、權責對等、分級響應、動態管理和協同聯動。
這意味著,依托全國統一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醫藥企業在享有充分的自主定價、自主經營合法權利的同時,也面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規范。
具體包括: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守信承諾、失信行為主動申報、信息檢驗、信用評價、分級獎懲,以及信用修復等六項內容。
企業必須承諾杜絕商業賄賂,不向公立醫院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以及其他和藥品采購、使用相關人員給予財務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承諾杜絕操縱市場行為,不利用壟斷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價格獲得不正當利益。
以及承諾對于委托服務企業、代理企業為己方藥品實施的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連帶承擔價格和招采信用懲戒責任;承諾發生失信行為時,接受醫保部門采取價格和招采信用懲戒措施。
王穎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以往在招標中,企業也會寫承諾書,但在購銷環節出現賄賂等問題的時候,以往都是處罰醫藥代表、經銷商,很少有企業受罰。
王宏志說,以往懲戒措施主要重受賄輕行賄,除了GSK以外沒有檢索到生產企業因為行賄被司法部門起訴的。
不過,上述六項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施以后,企業再想置身事外就難了。
“以后板子會打在企業上,經銷商可能跑路,但最終藥企可以作為溯源,作為責任主體來承擔責任。而且經過機構改革后,國家醫保局能夠更好地統籌管理。”王穎表示。
2019全年,國家醫保局作為執法主體共組織69個檢查組開展全國性飛行檢查,覆蓋30個省份、149家醫藥機構,共計查出涉嫌違法違規金額22.26億元,當年6月,財政部監督評價局會同國家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司,隨機抽取了77戶醫藥企業檢查名單,開展醫藥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
就在幾天前,國家醫療局還印發了《國家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涵蓋了16個項目,涉及醫療機構、各類企業、自然人等。在16項行政執法事項中,基金監管司承辦11項,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司承辦4項,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承辦1項。包含行政強制(1項),行政處罰(7項),行政檢查(9項)三大類行政類別,實施對象涵蓋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醫藥企業以及自然人等。
商業模式謀變
從采購環節的大降價,到使用環節的重點監控,再到醫藥衛生主管部門的行風建設等,都指向醫藥購銷領域的灰色地帶,在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中對商業賄賂也增加了行業禁入等規定。國家醫保局2020年的行政執法列表中,也有對購銷環節商業賄賂大檢查相關事項。
王穎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對于企業的懲罰措施、失信制度,實際上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此次不同的是,明確了藥企要作為責任主體,代理商賄賂等需要被“連坐”。
“受委托的經銷商出現違規,生產企業需要負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藥企、經銷商都需要進行變革。未來生產企業將走向半自營,最終再走向自營?!蓖醴f說,以后渠道不能自控的企業,成本不能滿足國家招投標價格要求的企業,注定被淘汰。
北京鼎臣醫藥管理中心負責人史立臣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目前中國只有少部分制藥企業有自己的控銷隊伍,大都采取代理模式。代理模式為主的制藥企業轉型要對營銷體系進行變革,以應對未來的行業巨變。
史立臣指出,以代理模式為主的制藥企業,原來的營銷體系都很簡單:招商體系為主,市場、物流或者銷售管理為輔,新的形勢下,這種有些簡易的營銷體系已經不再適用,這就需要根據市場和政策形勢進行調整。
“以前不合規,商業賄賂大多是經銷商在搞,企業還可以有防火墻,現在這個政策一出,經銷商違規也算企業連帶責任,經銷商這個體系就徹底需要改變了。”王穎說。
實際上,近兩年4+7國家集采,價格已經擠壓到極限,渠道和量已經由國家承諾,單純賣貨的代理商已經沒有生存空間了。經銷商體系也必須要轉型,轉變成醫藥企業的配送商、學術服務商、政府事務服務商或者售后服務商,不然就要被淘汰。
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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