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12.29%的賠付比例,開創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例的新低。金亞科技賠付案,雖然一審投資者獲勝,但勝得很凄慘。如此賠付,既不利于嚴懲違規者,沒有保護到投資者的利益,實際上也在市場上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
金亞科技是創業板首批掛牌的28家公司之一,對上市公司而言,這無異于一種“榮譽”。但金亞科技并不懂得珍惜,為了財務報表“美觀”,竟然不惜鋌而走險,玩起了財務造假的游戲,該上市公司遭遇投資者索賠實乃咎由自取。
證監會調查表明,2014年的每個季末,金亞科技時任財務負責人都將真實利潤數據和按照年初確定的年度利潤目標分解的季度利潤數據報告給實際控制人周旭輝,最后由周旭輝來確定當季度對外披露的利潤數據。然后上市公司按照這個數據來做賬,虛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虛增存貨、往來款和銀行存款,并將這些數據分解到月,相應地記入每個月的賬中。通過財務造假,金亞科技2014年年報虛增利潤總額8049萬元,虛增銀行存款2.18億元,虛列預付宏山公司3.1 億元工程款。因此,金亞科技2014年所披露的定期報告都是虛假的財務報告。該事項曝光后,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紛紛發起索賠。
但日前成都中院的一紙判決給索賠的投資者澆了一盆冷水。該中院認為,金亞科技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5年6月5日,基準日為2016年4月8日。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既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有關,也與市場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有關。法院據此認為應按照相對比例法,扣除系統性風險對金亞科技股價下跌的影響,判令金亞科技按照法院認定的原告損失金額的12.29%進行賠償。
縱觀金亞科技索賠案,開啟了兩大先例。針對金亞科技的財務造假行為,目前監管部門并沒有正式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只下發了預先告知書。按照以往的案例,投資者發起索賠訴訟,相關法院進行立案,都必須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前置條件,否則,投資者發起訴訟與法院立案都沒有“依據”。但此次成都中院開歷史先河,在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沒有下發之前,不僅給予立案,且還作出了一審判決。顯然,成都中院的所作所為,體現了司法的進步,這是值得點贊的。
不過,金亞科技索賠案又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索賠投資者的損失,既有虛假陳述的因素,也有系統性風險的因素,毫無疑問,這兩大因素都必須考慮到。然而,相關法院在計算系統性風險對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時,有放大系統性風險的嫌疑。比如金亞科技在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中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停牌的,可交易時間僅僅為10個交易日,同期大盤有206個交易日,法院以206個交易日內大盤的跌幅去對比金亞科技10個交易日的跌幅,欠缺合理性,也給人以偏概全之感。也正因為如此,其12.29%的賠付比例,也創下另一個先例。
事實上,在虛假陳述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創業板指數雖然出現了大跌,但個中也出現了上漲,只不過后來又跌了回去。按照法院的說法,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停牌,在指數上漲期間投資者可逢高賣出,以減輕損失。但由于停牌,導致投資者錯過了逢高賣出的機會。這同樣是由于上市公司方面的過錯所造成的。而且,金亞科技自2015年6月5日開始連續跌停,主要原因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創業板開始大跌的時間,出現在金亞科技連續三個交易日跌停之后。從這個意義上講,投資者的賠付比例最少不得低于30%。
12.29%的賠付比例,開創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例的新低。金亞科技賠付案,雖然一審投資者獲勝,但勝得很凄慘。如此賠付,既不利于嚴懲違規者,沒有保護到投資者的利益,實際上也在市場上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
財務造假者只賠付投資者12.29%的損失,對于金亞科技而言無疑是巨大的利好,但對于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呢?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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