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馬莉 謝超 (微信公號:國網英大傳媒)
雖然通過20多年的改革,印度已經初步建立起政企分開、政監分開、發輸配售分開的分散體制,但是印度電力仍存在需要通過進一步改革來解決的問題。
在人們的傳統印象中,印度幾乎擁有新興經濟強國的一切優勢:廉價勞動力、大宗商品資源以及寶萊塢文化。但2012年一場橫掃印度的大停電,卻在提醒人們,東方“大象”仍然步履蹣跚,糟糕的電力基礎設施讓印度經濟時刻背負著“裸泳”的風險。
而印度作為中國的近鄰,在電力改革方面與中國有許多相似之處:同樣是發展中國家,電力改革需要支撐經濟快速增長;同樣是人口大國,電力改革應有利于電力普遍服務;同樣是電力工業處于快速發展階段,電力改革應為行業發展創造體制機制條件。因此,回顧印度電力改革背景及主要歷程,分析印度電力市場組織結構與交易狀況,對于我國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具有參考意義。
印度電改三階段
20世紀80年代,印度大多數邦的垂直一體化電力局虧損嚴重,導致電力發展資金高度缺乏、電力設施投資不足。為了扭轉這種局面,印度政府決定按產業鏈對電力行業進行發輸配售拆分,并進行私有化改革,希望以此吸引投資,加快電力工業發展。截至目前,印度電力改革仍在進行中,已完成的改革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私有化和重組探索階段。1991年,印度開始進行私有化改革,對國外投資者開放發電環節,鼓勵建立獨立發電企業(IPP)。但外商的進入導致印度發電成本上升,電價漲幅超出用戶的承受能力,IPP計劃最終失敗。此后,在世界銀行[微博]的幫助下,印度對電力行業進行重組,主要是分拆垂直一體化電企,實行發輸配分開。其中,奧里薩邦于1992年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進行了激進式電力改革,結果電價產生了劇烈波動,而且網損并沒有降低,因此,奧里薩邦于1996年對此種改革進行了否定,并對改革采取謹慎態度。
依法系統推進改革階段。2003年,印度頒布了新的電力法,這也是目前印度電力改革的綱領性法案。電力法的目標是采取有力措施,發展電力工業,促進產業內部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全國各地區的電力供應,使電價合理化,確保與電力補貼相關政策的透明度,組建中央電力局和電力監管委員會,設立上訴法院,并規定與此相關的事宜。印度電力法包含內容廣泛,規定了國家電力政策、電價政策、電力局與電監會的構成與職能、農村電氣化、輸電通道開放、配電逐步開放、發輸配電和電力交易的許可證發放條件、強制性表計安裝和計量、強有力的竊電懲罰辦法等。
著重推進輸電領域改革階段。2008年以來,印度著重從輸電線路建設、輸電項目私有化、跨邦聯網等方面對輸電領域進行改革,出臺了《輸電項目鼓勵競爭指南和輸電服務競標指南》、有關跨邦輸電持照者運行標準的監管條例,以及第二次修訂了跨邦輸電開放接入規定,并于2011年完成6項輸電項目私有化招標。
印度電力工業組織結構
通過私有化與體制重組,印度電力工業初步形成了政企分開、政監分開、發輸配售分開的組織結構。除恰爾肯德邦和喀拉拉邦之外,已有19個邦拆分重組了電力局(SEB)。其中,奧里薩邦等10個邦在“2003電力法”實施之前已依照“邦改革法”重組了邦電力局。阿薩姆等4個邦依照“2003電力法”的規定重組了邦電力局。旁遮普邦、喜馬偕爾邦和比哈爾邦也相繼出臺了轉型方案。
目前,印度電力工業主管部門分為中央和邦兩級。中央層面的電力管理部門主要有印度電力部(MOP)、印度中央電力管理局(CEA)和中央電力監管委員會(CERC);邦層面,除邦政府外,還包括各邦的電監會(SERC),電監會不受中央電力監管委員會管理。
在發電環節,中央層面有國家熱電公司(NTPC)、國家水電公司(NHPC)、東北部電力公司(NEEPCO)等企業,邦層面有邦電業局。此外,還有塔塔電力(Tata)、信實集團(Reliance)等私營企業。
在輸電環節,印度電網結構分為三層,即國家電網[微博](跨區域電網)、區域內跨邦電網、邦電網。其中跨區和跨邦電網由中央政府所有的印度國家電網公司(PGCIL)擁有,并負責運行管理;邦內輸電資產由邦政府所有的邦輸電公司(STUs)或未改革邦的電力局管理。
在調度環節,印度電力系統調度分為三級,分別由國家調度中心(NLDC)、區域調度中心(RLDC)和邦調度中心(SLDC)負責。其中NLDC負責跨區域輸電線路調度,5個RLDC負責區域內電網調度,各邦SLDC負責邦內電網調度。調度機構與電網所有者合一,國家調度中心和區域調度中心由印度國家電網公司管理,而邦調度中心則由邦輸電公司或電力局管理。
在配電環節,配電網由邦政府所有或私有的配電公司擁有并負責運行管理。一個邦內有多個配電公司。截至2012年,完全私營的配電公司有17個,主要分布在德里、奧里薩、古吉拉特、孟買等邦。
在交易環節,有印度能源交易所(IEX)和印度電力交易所(PXIL)兩家交易所,以跨邦電力交易為主。其中,印度能源交易所承擔電力交易、商品交易等功能。雖然印度電力交易所是印度最大的股票交易所NSE的電力交易子公司,但兩家電力交易所依然保持著競爭關系。
電改的成效與存在的問題
縱觀印度1991年啟動的電力改革,可以發現其電力改革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重視通過立法推進改革。印度系統推進電力改革是從2003年新電力法的推出開始的,新電力法包括了電力政策、電價政策、電力局與電監會的構成與職能、農村電氣化、輸電通道開放、配電逐步開放等廣泛內容,成為印度電力改革的綱領性文件,雖然印度各邦在電力改革方面有較大自主權,但基本上都是在2003年電力法的框架之下進行改革的。
二是印度各邦改革自主性較強。印度是聯邦制國家,在電力法規定的電改基本方向下,各邦根據自身實際自主決定推進改革的速度,因此目前各邦改革進度并不相同。在一些邦尚維持垂直一體化的邦電力局模式的同時,大部分邦都對邦電力局進行了拆分重組,將邦電力局重組為不同的發電、輸電、配電公司,還有些邦對拆分后的配電公司進行了私有化改革。
三是解決投資不足、促進電力發展是印度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目前,由于資金不足,印度電源、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緩慢,電力工業的發展無法滿足印度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為此,印度政府期望通過重組以及私有化等電力改革,吸引投資,促進電源和電網建設。
四是印度試圖通過電力改革減少地方政黨對于電力企業的干預。印度各邦“選票政治”特點明顯,印度試圖通過改革減少地方政黨對電力企業的干預,扭轉各邦將承諾低電價用電或免費用電作為選舉的籌碼的局面,以實現“合理電價”目標,提高電力企業的盈利能力,促進電力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五是高度重視發展全國聯網。印度作為快速增長、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也存在資源分布與電力負荷分布不平衡的問題,因此印度將全國電網互聯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發展計劃。印度政府認為發展全國聯網,可以解決資源分布和電力發展不均衡的問題,同時可以優化電源投資、節省輸電通道。
雖然通過20多年的改革,印度已經初步建立起政企分開、政監分開、發輸配售分開的分散體制,但是印度電力仍存在需要通過進一步改革來解決的問題。
一是分散調度體制是導致停電頻發的深層次原因。印度作為發展中國家,存在有法不依等問題,調度指令的有效執行得不到強制力保障。與此同時,印度國家調度和區調度由印度國家電網公司管理,邦內調度歸邦輸電公司或電力局管理,由于國家電網公司和邦輸電公司或邦電力局是不同產權主體,這造成了調度體制的分散。印度國家電網和調度中心對各邦超計劃使用電力缺乏有效約束手段。在2012年7月的印度大停電中,邦內調度沒有及時執行區調度發出的事故防范指令,最終造成電力系統整體崩潰。
二是印度發電裝機容量不足,電力設備落后,電力嚴重短缺。據美國能源情報署(EIA)統計,截至今年4月,印度發電裝機容量2.45億千瓦,僅次于中國、美國和日本,位居世界第4位,但人均裝機僅0.2千瓦,相當于美國的1/20、中國的1/5。根據印度電力中心管理局公布的數據,近年來印度平均電力缺口達到8%,用電高峰時期達到12%,供電能力嚴重不足。印度電力基礎設施落后,甚至在首都地區電力設施都難以滿足基本供電需求,不少企業及居民都自備柴油發電機以備應急之用。根據國際能源署(IEA)統計,目前印度尚有約2.9億無電人口,占總人口的25%。
三是印度電價機制不完善,電力項目投資回報率低,資金回收困難。印度政府為了提升制造業競爭力、爭取低收入民眾支持,通過行政手段維持了較低的電價。根據國際能源署統計,目前印度平均銷售電價為8美分/千瓦時,在金磚國家中處于最低水平(中國、俄羅斯、南非和巴西平均銷售電價分別為9、10、12和16美分/千瓦時)。較低的電價水平難以反映煤炭等一次能源價格變動,電力企業也難以收回投資成本。地方政府為了在選舉中爭取選票,經常許諾不漲電價,甚至承諾為大量貧困用戶免費供電,導致電力企業普遍虧損。
對我國電改的啟示
印度作為人口規模、發展階段、地緣位置與我國近似的國家,其進行電力改革的經驗與不足,可以為我國電力改革提供借鑒與啟示。
首先,電力改革應有利于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電網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要始終把保障大電網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在改革發展中必須堅持電網和調度一體化垂直管理,把保障大電網安全作為改革發展的前提條件,把防止大面積停電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正確引導改革發展方向,保證不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
其次,電力改革應更加重視完善電力市場機制。完善大用戶直接交易機制,由市場決定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完善投資激勵機制,增強市場主體投資積極性,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裕度;以“成本加收益”為基礎完善輸配電價機制,增強電網可持續發展能力;還原電力商品屬性,完善上網電價、銷售電價機制,讓市場在決定電力價格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來源:英大傳媒《國家電網》雜志 作者單位:國網能源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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