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北美撰稿人 陳思進
很顯然,沒有哪一個上市公司的領導人,會冒險通過炒作個人信息去獲得市場關注。更何況上市公司的娛樂化炒作,對CEO本人的形象屬于減分因素。按照美國的道德標準,緋聞不利于個人和公司的形象,避之唯恐不及。
在美國,那些上市公司,如美國谷歌[微博]、蘋果和時代華納等老板或CEO,他們必須披露一些個人信息給相關的投資者。那么,企業應該劃清怎樣的界限,考慮向公眾披露老總的私生活信息?這些信息對公司和股東可能產生的影響?
如果公司創始人的婚姻狀況發生變化(因離婚可能使數以百萬計的股票落入創始人的前配偶手中),抑或CEO面臨大量的八卦(因沒有獲得正式認證而侵擾他們的個人生活),所有這些是否被認為重大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必須公諸于眾?
比如,2013年6月,新聞集團(News Corp)在美國上市,當時有消息稱老板默多克和妻子鄧文迪[微博]即將離婚。這條“八卦”新聞在那樣的關鍵時刻浮出水面,當然是有其道理的。因為上市本是一個讓公司在市場上獲得流動資金,并建立名望的好消息,然而離婚將為上市帶來企業重組、或一分為二的擔憂,可以說是一個對默多克利空的消息。雖說現在看來,當時的擔憂是多余的,默多克在公司中的控股權并沒有受到威脅。
不過,當離婚的消息被泄露給新聞界之后,新聞集團并未向美國證監會[微博](SEC)備案,而按照證監會目前的報告規則,那樣做也沒有必要。關于老總(如CEO)的個人生活信息是否應該披露,假如這些事件對CEO本人或公司的聲譽,可能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或者被認為有重大影響,才需要向SEC和股東備案。
其實,美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老總(如CEO)披露的信息極其有限,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年齡和薪酬,其他的包括個人破產史、過去任何違反證券法的行為,當公司財務主管(CFO)改變工作性質,哪怕是暫時的,也必須如實披露(比如在什么公司擔任董事),但健康狀況就無需披露了。可以說,證監會要求公司披露的個人信息,往往必須上升到“重大性”的狀態。
至于“重大性”的定義是什么?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個CEO在辦公室以外的生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如損害了董事和股東之間的信任,使得董事會認為該事件不僅“重大”,而且在某種情況下,其他人的看法對公司利益會發生潛在的“重大”影響,或者會加速終止老總(CEO)的任期、以及更換下一任CEO,這些信息就必須及時地披露給公眾。
因此,通過上述這些“極端”的例子可以表明,對美國上市公司領導人來說,他們的感情生活出現問題,對公司只有利空,沒有利多!沒有哪個領導人會傻到利用個人生活去炒作,以期提高公司股價。這是顯然易見的。
另外,20世紀7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了須披露的非經濟性軟性信息S K 條例,其中涉及高管個人感情生活可能會影響其品行道德等方面社會評價,而高管個人的社會評價會影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的可能性,如果評估得出該信息可能會影響股價變化,則需及時披露。
很顯然,沒有哪一個上市公司的領導人,會冒險通過炒作個人信息去獲得市場關注。更何況上市公司的娛樂化炒作,對CEO本人的形象屬于減分因素。按照美國的道德標準,緋聞不利于個人和公司的形象,避之唯恐不及,如果帶來市場波動,可能觸發美國證監會軟性信息披露的監管。
總之,上市公司的成功,在于成功的企業經營之道,而非“成功”的炒作。
(本文作者介紹:某國際金融財團風險管理部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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