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
放貸取息是人類社會亙古至今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尤其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近幾十年,民間借貸以其靈活、簡便、多樣性,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信貸的不足,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資本逐利的本性,現有法律法規的粗疏,以及我國征信體系的缺失,使得民間借貸難免異化成普遍的高利貸,且經營性非法放貸、強勢討債、“套路貸”等都偏離了民間借貸的常態,滋生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
1、司法保護的民間利率大幅下調
整體而言,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對高利貸的態度較為寬松曖昧。2015年頒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金融從業機構改審批制為許可制,催生了大量從事信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且完全解除了信貸利率管理,借貸利率近乎自由化。
由此,不僅催生了炒房、炒地皮等形形色色的投機行為,產業投資避實就虛,金融機構積累大量信用貨幣,國家面臨系統性金融風險。而且,高利貸自帶的不公平性,引發大量訴訟糾紛,擠占司法資源。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并與其他金融亂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案件的涉眾性和復雜性。同時,高利貸高度依賴強勢討債,滋生出一批以此為業的黑惡性質組織,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改變了原先以24%和36%為基準的“三線兩區”司法保護模式,刪除了自然債務區,將司法保護上線降低為“合同成立當月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于8月20日至9月公布LPR前成立,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計算,司法保護上線為15.4%。
而且,該保護利率涵括了所有形式的放貸收益,無論是約定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還是以到期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所有費用折算的實際承擔的利率,均以四倍LPR為合法上線,超過該利率即為高利貸。對于超付利息,借款人將有權請求出借人予以返還或用于沖抵合法有效的剩余本息。
其次,針對民間借貸中高頻出現的“砍頭息”,即出借人為了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通過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本金或者利息,使得借款人實際到手的借款少于約定借款,從而變相提高利率的做法,相關法律均明令禁止,并規定以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本金并計息。
此外,企業之間或企業向個人出借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如果將向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他人,與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相左,《決定》明確規定此類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謀取利益的,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
雖然法律不絕對禁止企業對外出借資金,但是如果企業不是經單位決定,針對特定事由、向特定的對象出借資金,而是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面向社會不特定的人或單位出借資金營利,也就是說放貸實際成為該公司的經營項目,這就屬于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不僅貸款合同在民事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還可能在刑事上涉嫌非法經營罪。
簡而言之,如果企業將向銀行借貸來的資金轉借給他人,則合同無效,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不論合同約定的金額是多少,均以實際給付的金額為準;借款人以各種名義收受的收益,都計算在利息之內,不得超過合同成立當月LPR的四倍,否則為高利貸。高利貸的利率標準大幅下調,將產生牽一發動全身的效應,民間借貸將寸步難行,金融科技公司可能駛入快車道。
2、“套路貸”成為司法打擊的重點
所謂“套路貸”,是高利貸的一種衍生異變形式。其與高利貸的本質區別在于,高利貸以到期收回本金并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套路貸”則不滿足于此,它以借款為“套路”,通過各種欺瞞手段,最大限度地侵奪借款人的合法財產。披上合法債權債務外衣的“套路貸”,一方面增加司法機關執法的難度,另一方面使得被害人救濟困難,實踐中不乏被害人輟學、賣車、賣房甚至最終走向自殺絕路的悲劇。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擾亂社會秩序。這些“套路”,在現實案例中有如下表現形式:
其一,“實際出借資金的比合同約定的少”。先以低門檻、低利率、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欺騙被害人簽訂高于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款合同,再“中介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目截留部分借款,或以虛高的借款合同金額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資金走賬的虛假流水后,再以上述理由將部分資金收回。例如,在“3?15”晚會曝光的“714高炮”,實際到款金額僅為借款金額的三分之二左右。
其二,“故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出借方并不希望借款人盡早還本付息,而是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或肆意認定違約,最終目的是侵占借款人的其他財產,這在“車貸”、“房貸”型“套路貸”中較為常見。比如,微貸網天津分公司要求簽訂借款合同時,給借款人車輛安裝GPS定位器,并將車輛GPS定位信息提供給陳某等人。之后,陳某等人有組織地多次用備用鑰匙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三、四百輛汽車盜走,故意造成借款人違約,以達到通過違約金侵占他人財產的目的。
其三,“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要求借款人“以貸還貸”,向該公司其他關聯公司借金額更大的“新債”償還“舊債”,使得債務的雪球越滾越大;
其四,“討債軟硬兼施”。當借款人未能償還虛高借款,出借方以虛高借款合同、虛假流水為證據,借助訴訟、仲裁等司法途徑,或采用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催債,獲償虛假債權。
不可否認,以上“套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刑法終究能穿透它的“合法”形式,看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財產”的本質,將其作為犯罪處理。2019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黑社會性質“套路貸”案進行了宣判,該案牽涉9名公證人員、1名律師、1名公安民警,即使存在合同、公證、訴訟等一系列合法法律形式,終究還是逃不過法網。
更值得警示的是,在“凈網2019”專項行動中,公安機關對網絡“套路貸”犯罪涉及的技術服務商、數據支撐服務商、支付服務商、推廣服務商等進行生態式、全鏈條打擊。其中典型的是公安部通報的黑龍江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偵破的“7.30”網絡“套路貸”專案,該案偵獲一條集實施“套路貸”犯罪團伙、催收團伙以及幫助“套路貸”的技術、數據支撐、支付服務等完整犯罪鏈條。
經查,天科安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專門為“套路貸”研發網上運行的“阿爾法象”系統平臺,開發數百個APP,提供“一條龍式服務”。新顏科技、聚信立和同盾科技三家數據公司與“套路貸”系統方對接,通過“爬蟲”技術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為“套路貸”平臺提供有償查詢服務,幫助資方降低放貸風險和提供催收支持。
涉案公司相關人員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負責人也公開表示,對明知是“套路貸”,仍為其研發平臺、提供技術和結算等服務的公司,“嚴厲打擊、絕不姑息”。雖然科技公司要“明知”對方是“套路貸”提供相關服務,才構成犯罪,但是對“明知”的認定標準,一定會隨著打擊的力度而相應降低。面對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技術中立論”在法律面前一再碰壁,這給科技公司的合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追求客戶的數量同時一定要把控質量,制定并落實嚴格的客戶準入、審查和退出管理辦法,是當務之急。
3、職業催收可能入刑
2019年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架設“88財富網”的中科創集團因高息放貸牟利,采取暴力手段催收,相關涉案人員被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被執行逮捕;2019年10月21日,51信用卡有限公司因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收貸,涉嫌尋釁滋事等犯罪,被杭州警方立案調查……
高利貸自產生之日起,因其高額的利息往往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范圍,就帶有血腥的暴力原罪。尤其在我國征信體系和調查機制缺失,企業往往又缺乏必要風控措施的情況下,暴力討債成為“高利放貸”的“標配”。也許是考慮到對借款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硬暴力”催收方式,容易觸發刑律,這幾年暴力討債行為有所減少。但是,以對借款人通訊錄中的親友、同事采取電話騷擾、發送侮辱短信、PS淫穢圖片等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卻成為催收的主流,我們可以把這兩種形式統稱為強勢討債。
高利貸往往與強勢討債相伴而生。2012年山東鄒平的高利貸案,引發了一系列的命案,代表了高利貸玩家的四種死亡方式:放錢的殺死“使錢的”、“使錢的”殺死放錢的、放錢的火并死人、“使錢的”內訌殺人,30多人為之喪命,當地經濟嚴重倒退,強勢討債的社會危害性有目共睹。
其實,強勢討債使用的種種手段,在現行刑法中都能找到對應的罪名,比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如果有組織地實施這些行為,更是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安部發言人就明確將“套路貸”認定為一種新型黑惡犯罪,根本原因就在于討債的暴力性。但是,這些罪名都是對已發生行為的事后追責,難以防患于未然,這才是刑法修正案增設職業催收高利貸罪的原因。
高利貸的泛濫,催生了各種形式的討債公司,它們不僅為民間高利貸提供催收服務,也服務于銀行、網貸公司等。作為職業催收者,討債的手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高利貸之惡源于討債之惡。為了從根本上遏制強勢討債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規定,以非法催收高利貸為業者,本身就構成獨立的犯罪。這可以說是一個兜底條款,如果催收行為不能定罪,但是只要行為具有危害,且是以催收為業者,就可以獨立評價為犯罪。
如果我們全盤統攬這些變化,就能清晰地呈現立法和司法對高利貸的全面整治:大幅降低司法保護的民間借款利率,擴大對高利貸懲治的范圍;限定出借資金和放款對象,控制高利貸的資金進口和出口;將技術、數據、支付、催收者入刑,斬斷高利貸犯罪鏈條中的各種鏈接。雖然這些舉措也招致了一些質疑,但是它對相關行業和從業人員的影響都是不可忽視的。“欠債還錢”自古被認為天經地義,但是在現代社會中,借錢還多少、如何討債,成為不斷挑戰社會和法律底線的問題。如果“為富不仁”,借錢也可能把自己送進監獄。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與《財富》(中文版)共同發布的“2020中國企業家法律風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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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刑事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為主的專業型、研究型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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