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
美國著名媒介文化研究者尼爾·波茨曼在其著作《娛樂至死》中指出:“媒介的形式偏好某些特殊的內容,從而能最終控制文化。”互聯網更為偏好視聽的形式,視聽與生活更為接近,使得創作的門檻更低,成為人人可為之事,同時也導致網絡信息內容良莠不齊。
1、立法不斷加重平臺責任
自互聯網誕生以來,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網絡安全的監控與治理,我國更是把內容安全定義為網絡安全的重要內容之一。小紅書在下架兩個月后于2019年10月恢復上架、今日頭條內涵段子永久關停、國際頻道停更一個月、多家業內有影響力的平臺被網信部約談……內容安全已經成為產品和業務安全的生死線。
我國對網絡信息內容的治理是一個從無到有、不斷明晰的發展過程。從2000年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到2020年3月1日生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治理規定”),平臺的責任不斷加重,監管力度不斷加強。
從網絡信息內容本身來說,從最初禁止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統一、破壞社會穩定等9類違法違規內容,發展為11類違法違規內容和使用夸張標題、炒作、不當評述等9類不良信息內容的兩大類別,內容的標準從合法合規上調到符合公序良俗,并特別提出平臺對以上信息不得傳播,有防范和抵制的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平臺對以上信息的傳播存在失責,就可能被追責。
我國對網絡信息內容的治理從來就沒停歇過,并不斷深化。6月5日,國家網信辦、全國“掃黃打非”辦等8部門宣布啟動為期半年的網絡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范管理行動,首批查處了44款涉淫穢色情、嚴重低俗庸俗內容的網絡直播平臺,部署查辦了一批利用色情低俗直播內容誘導打賞的案例,并對相關平臺作出行政處罰。
更為重要的是,《治理規定》提出了政府監管、平臺履責、社會監督、網民自律的多元主體參與網絡內容生態治理的體系,且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是信息內容管理主體,應當履行相應責任,這是對平臺性質的新定位,必將對互聯網平臺公司的責任承擔產生重大影響。
在互聯網傳播的早期,對于網絡信息內容的侵權還沿襲“誰侵權、誰負責”的傳統歸責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鏈接、發布、存儲等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時,在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惡意,且及時刪除內容或斷開鏈接的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大家耳熟能詳的“快播”案中,快播公司CEO王欣和辯護人即是以“技術中立”作為抗辯理由。但是,面對噴薄而出的信息洪流,直接對數以億計的內容制作者進行管理和處罰,在現實中變得不可能。同時,平臺從內容制作者的收益中獲益,理應分擔其責任。據此,法律作出調整,將管理責任移轉至平臺,這在《治理規定》中體現得十分明顯。
2、平臺的管理責任
根據《治理規定》,平臺的管理責任主要包括:
第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重點建立和完善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尤其是要求平臺對所有產品的首頁首屏、標題、彈窗、熱搜等13個重點環節加強監管。
第二,若他人利用平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侵犯他人隱私等侵權行為,如果平臺存在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不得以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10日,網信部門約談新浪微博負責人,針對全網“秒刪”蔣某夫人“手撕”疑似第三者的微博的情況,責令其立即整改、暫停更新微博熱榜、熱門話題榜一周,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四,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比如,“ZAO”的AI換臉軟件上線不到一周就被快速叫停,因為它利用的就是深度學習的技術,有巨大的潛在風險。
第五,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對賬號和流量實施造假或操縱,破壞網絡生態秩序。刷單、刷流量在我國已經成為一個數量和利益都十分龐大的網絡黑產。為隱藏身份、逃避打擊,刷單、刷流量又往往與賬號造假和操縱賬號行為等有著必然的聯系,形成一個上下游關聯的黑色產業鏈,嚴重破壞了網絡的生態環境。
第六,不得利用黨和國家的形象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平臺沒有直接實施或參與以上違法行為,只要違背其作為內容管理主體的責任,就可能被行政機關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還可能被侵權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3、平臺的刑事風險
在行政監管收緊的同時,刑事法律風險也會加大。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用戶信息泄露等嚴重后果的,構成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基于此,平臺立足于“一般網絡運營者”,或是“關鍵信息基礎運營者”的屬性,根據《網絡安全法》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措施,積極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是合法合規的前提。同時,要積極、主動跟進監管要求,保持與行政監管機構的密切溝通,尤其在接到監管部門的整改要求后,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彌補安全管理漏洞,是避免刑事追責的關鍵。
4、司法的動向
隨著網絡產業的快速發展,平臺“技術中立”的抗辯日益無力。因斗魚公司多位簽約主播未經授權在線直播歌曲《小跳蛙》,獲得該歌曲著作權的麒麟童公司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斗魚公司就侵犯其依法享有歌曲著作權之表演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針對斗魚公司提出的其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斗魚公司)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采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于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平臺的責任應當與獲益相當,這一觀點彰顯的是司法加重平臺責任的傾向。在內容制作者大多缺乏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會更多地把平臺拉進訴訟中來,讓賠償變得更有保證。
2017年11月,吳永寧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高空墜亡后,其母將提供直播服務的花椒平臺告上法庭。2019年11月,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花椒直播應當對吳永寧墜亡承擔網絡侵權責任,理由是“直播平臺未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符合社會公德進行規制。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提倡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雖然這一判決本身有值得商榷之處,但是司法的傾向一目了然,平臺可能因為其提供服務的內容制作者的行為,被卷入更多的訴訟中。
總而言之,平臺是網絡空間的守門人,要創造一個清朗的網絡精神家園,平臺必須有社會責任的擔當,把好平臺的門檻,扎住平臺入口,讓高素質的內容制作者創造高品質的內容,社會才會還它更大的平臺。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與《財富》(中文版)共同發布的“2020中國企業家法律風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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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刑事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為主的專業型、研究型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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