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馮興元、聶日明
作為金融業門口的“蠻族”,互聯網金融企業從支付、小額貸款切入,逐步向投融資、征信、甚至貨幣等領域擴張,已經對現有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構成威脅。
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隨著2014年馬云[微博]的阿里巴巴[微博]在美國成功上市,互聯網金融作為我國經濟新增長點的地位可以說雷打不動。目前互聯網金融產品主要包括三類:第一,融資工具類,如網絡微貸(京東白條、阿里花唄等),P2P網絡貸款(拍拍貸、點融網、宜信等),眾籌(京東眾籌、點名時間、眾籌網)等;
第二,金融服務類,如第三方支付(支付寶[微博]),移動終端理財,征信(芝麻信用);第三,傳統業務網絡化,如商業銀行網絡化,證券網絡化,保險網絡化,金融產品網絡銷售(余額寶[微博])以及電子貨幣(比特幣)。
作為金融業門口的“蠻族”,互聯網金融企業從支付、小額貸款切入,逐步向投融資、征信、甚至貨幣等領域擴張,已經對現有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構成威脅。例如,余額寶直接導致銀行存款搬家,阿里基金搶占了傳統銀行銷售渠道的優勢。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緊逼招至傳統金融機構的強烈抵制。
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及其模式的創新,也沖擊了現有金融體制的轉型進程,放大了現有金融體制的缺陷。
首先,存在流動性風險。例如余額寶,其以“第三方支付+貨幣市場基金”的產品設計,投資者通過支付寶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又可以隨時以“T+0”贖回基金。這就存在期限錯配與流動性轉換的問題,當市場大幅波動而用戶贖回行為一致的時候,貨幣市場基金就會遭遇擠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也有同樣的問題。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消費者往往規模巨大,出問題時,很難通過市場出清的方式解決。
其次,P2P貸款企業則大量存在資金池、剛性兌付的問題,或者構成“龐氏騙局”,觸及“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監管紅線。據網貸之家發布的《中國P2P網貸行業2014年度運營簡報》顯示,截至2014年年末,我國網貸運營平臺達1575家,全年累計成交量達2528億元,行業總體貸款余額1036億元。同年共有問題平臺275家,占統計中的平臺總數的17%,這說明當前自由放任狀態下的網貸平臺屬于高危行業。近些年相關平臺企業跑路的新聞也一直不斷。
再次,現有法律框架還不允許互聯網股權眾籌的人數規模超過200人,因為否則會造成向非特定對象非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嫌疑,甚至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互聯網眾籌涉及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眾籌項目并獲得融資。目前股權眾籌仍然有限,主要是債券眾籌(如P2P網貸平臺),回報眾籌(投資者對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產品與服務作為其回報,如京東眾籌),以及捐贈眾籌。
最后,互聯網金融從業者大多為非金融業出身,將傳統行業常用但金融業早己明令禁止的營銷方式用于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銷售,比如保本、保收益,有獎銷售,利息補貼、夸大收益、低估風險等,這些手段極易產生道德風險,導致消費者、投資者血本無歸。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生事物,對于推進金融市場化、發展普惠金融是一個有益的促進。所謂普惠金融,是指各種有效金融服務需求均能得到滿足的金融體系。在其中,尤其是小微企業和貧困農戶的有效金融服務需求也應該得到滿足。近年監管機構對其表現出的包容是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對于新生的互聯網金融,政府監管需要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應當謹防出臺嚴厲的限制準入或微觀干預政策,著眼于建立和維持一個公平、公開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鼓勵各種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實行“放開準入,維護競爭,防范欺詐,控制風險,活動留痕,事后追責”的監管框架。
二是對互聯網金融的宏觀審慎監管要著眼于控制其負面的外部效應,具體體現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以此保護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
三是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營行為合規性監管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對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披露、消費者維權等,核心是反欺詐。
四是對于各種各種“寶類”互聯網支付、結算和理財工具,以及網絡信用卡和借記卡的發行,本著反對壟斷,維護競爭,增強信用的原則,鼓勵開放發展,原則上要求有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足額賠付擔保即可核準。
五是對于P2P網貸平臺的監管要區分信息中介平臺和信用中介平臺分類監管。
1、要求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嚴格區分信息中介平臺和信用中介平臺,而且要求做到投資者、貸款人和借款人均可有效識別其注冊信息與運作方式。
2、要求信息中介平臺不得擁有“資金池”,不必提供兌付擔保,但仍需要其有一定的資本金門檻,同時要求信用中介平臺為自己發行的P2P產品提供兌付擔保(比如風險保證金,第三方擔保等),以取得信用增強。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業務的擴展,一般信息中介平臺均會朝著信用中介平臺發展。因此,更為簡捷合一的做法是不分信息中介平臺還是信用中介平臺,普遍要求提供兌付擔保。
3、應該確保借貸交易方、平臺管理者和投資者身份的真實性,這些信息與借貸信息和違約信息一起,均需進入一種全口徑社會征信系統。貸款需求者和提供者雖然以各種用戶名出現,但其背后的身份必須真實,得到驗證。只有這樣才能納入征信體系。需要將平臺中介的不合規交易行為也納入征信體系。
4、要求對P2P網貸交易引入利息稅,由網貸平臺代扣稅收,稅收記錄也同時可用作為一種交易登記和信息記錄。
5、對于為了防范平臺負責人攜款潛逃,可以要求平臺資金存入一個信托賬戶,信托方按照預定程序允許資金進出,防止資金異常撤離。
6、要求由權威信用評級機構對平臺進行信用評級。
7、P2P網貸平臺本身還需要信用增強,比如需要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某種擔保。沒有這種信用增強,在當前條件下,很難保證不繼續發生平臺經營者跑路的問題。
六是應該鼓勵開放發展多種形式的股權眾籌,而不是只限定于發展某種股權眾籌,引入一些信用增強的機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同時又能充分利用眾籌的籌資優勢:
一是不設置對股權眾籌人數的限制,也不設置對每人可投資金額的限制。
二是區分無限責任投資人和有限責任投資人,鼓勵引入部分無限責任投資人,無限責任投資人發揮兜底和信用增強的作用,一般為發起人,但發起人也可以是無限責任投資人,有限責任投資人則一般為跟投人。無限責任投資人也不應該對項目承擔100%的責任,類似于存款保險,損失責任可以設置一個比率上限,比如90%,以此強化所有投資人的風險意識。
三是需要對眾籌平臺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金要求,其中眾籌平臺對眾籌項目違約也應承擔部分擔保,相當于對無限責任投資人提供部分再擔保。四是鼓勵眾籌平臺依托與一些實力較強的企業,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合作開展眾籌。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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