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馮興元 聶日明
金融市場改革首重金融主體的改革,主要體現在開放市場準入和金融機構主體股份結構的多元化,尤其是國有金融機構的改革要使得政府退出國有控股地位。
我國國有股東在各金融領域的金融機構中都處于有控股地位,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第一,國家股東(財政部、匯金及社保基金等)控股重要的銀行、證券與保險公司;第二,央企和地方政府控股各類城商行、農商行、信托、證券、基金等。絕大多數正式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都是國家股東、央企或地方政府。
據Wind的數據,截止2014年6月底,銀行業資產占金融業總資產的90%。中國五大國有銀行,除了交通銀行外,財政部(及其控股的匯金)對工農中建的持股比例都接近或超過60%,占絕對優勢,其中對農行的持股比例甚至接近80%。又據Wind統計計算,這五大行的資產占銀行業總資產高達43%。
除了五大行外,其它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銀行以及券商、基金、信托等,絕大多數為央企和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經過多年的股權變更和改革,雖然股份已經趨向多元化,但央企和地方政府然牢牢地控制了大部分金融機構。
雖然國有成分在金融領域出現了名義上下降(以持股比例衡量)而實際上上升(國有資本通過更低的杠桿撬動了更多的金融資產)。根據現央行[微博]研究局局長陸磊的估測,考慮到國資在金融業的控股角色,超過160萬億元的金融業總資產都可以認定為準國有資產。
國有主導及單一的股權結構是目前金融市場絕大多數問題的根源——這些問題包括貸款政治化、利率無法市場化、市場競爭程度不夠、公司治理結構無法改善、經營效率低下等。在銀行、證券、保險業,國有主導的市場格局和監管機構對與金融機構風險相聯系的自身責任的擔憂,也使得監管機構對民營資本申請設立金融機構的態度極端保守,直到政府高層直接出面協調,銀監會才開始受理民營銀行的申請。
隨著金融深化,各類型金融的融合度加強,工農中建四大行逐步轉向綜合經營,據謝平統計,在存貸款、支付結算、信用卡、銀行間市場的債券承銷、基金托管等子領域,每家市場份額都超過10%,在貸款業務上更包攬了大建設項目、大型國企的融資計劃。同時它們控股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或金融租賃公司,在香港等境外設立全牌照金融機構,全部成為大而不倒的金融機構。
國有股特有的權責不對稱,使得中國的金融領域系統性出現了花別人的錢不心疼和聽領導的話辦事的現象。在經濟不景氣時,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其行為的一致性,使得金融市場無法對沖風險,加速了中國金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
此外,我國政府于2014年批準試點設立五家民營銀行,包括深圳前海微眾銀行,溫州民商銀行,天津金城銀行,上海華瑞銀行以及浙江網商銀行。這是新一輪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但是這種高度集權式的審批方式已經遠遠落后于金融發展的需要,而且僅僅試點設立五家,試點數量極少,試點范圍太小,試點速度過慢,實際上成為真正開放試錯型金融改革的障礙。
鑒于上述分析,金融市場改革首重金融主體的改革,主要體現在開放市場準入和金融機構主體股份結構的多元化,尤其是國有金融機構的改革要使得政府退出國有控股地位。具體可從三方面入手:
第一,全面放開金融業的準入,以核準制形式允許民營資本申請設立民營銀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險以及其它類型金融機構,允許長期在正式金融體系外生存的民間金融申請設立正式金融機構。全面放開民營資本控股大中小型銀行和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
中國金融系統需要數量較多、規模大小不一的、接受適度監管的各類金融機構。李克強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表示,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熟一家,批準一家。這是一個正確的改革步驟。
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應該是在保護私人產權和開放競爭基礎上金融多元化的結果。政府沒有也不可能有充分的信息能讓他們事先計劃或者確定各種規模的、各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的最優數量。
此外,可以根據金融機構是否奉行區域運作原則來進行分級核準民營金融機構的準入:奉行跨區域運作原則者,由全國性金融監管機構核準,奉行區域運行原則者,由省一級金融監管機構核準,并在全國性金融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推行銀行、保險等行業的國有股權結構多元化,國有股甚至應該退出相對控股地位。首先,現有國家絕對控股的四大行及保險公司等系統性重要的金融機構,應把國有股稀釋至相對控股,甚至不相對控股。
整個國有股權的全部或者部分退出,部分可以通過金融市場股權轉讓來進行,也可試點國有股份全民化來進行,比如采取按人頭發放民營化券。不鼓勵讓國有股權的轉讓收益、留存國有股權的分紅和收益權進入全國社保基金的專門賬戶以充實社保基金。
這是因為社;饝摳鶕约旱膽裱瓌t來取得資金,而不應該先采取搞糊涂賬,然后用屬于全國人民的金融市場資金來填補空缺。其次,應放開準入,鼓勵、引導民營資本參與央企與各級政府控股國有金融機構的改制,擇機承接減持的國有股。
第三,抑制四大國有銀行及少數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業壟斷行為,按照第二條同樣的方式推行股權結構多元化和民營化。在其股權結構多元化,尤其是在退出控股地位之前,可限制它們主要業務的市場份額(存貸款、支付結算、托管、債券承銷等),要求每家不得超過10%,或者合計不超過40%。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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