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不應混淆 立法亟待健全
【編者按】近來,鄭百文事件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圍繞鄭百文事件所引發的諸如破產、清算、重組、保護投資者權利、立法等方方面面的問題,也成為證券市場關注 的話題。曾在美國斯坦福大學獲經濟學博士、哈佛大學獲法學博士的李波先生結合美國證券市場的有關情況,談了自己的看法。作為一家之言,供大家參考。最近有很多關于鄭百文(600898)事件的討論,各種意見都有,有些意見比較恰當,但也有很多不恰當的意見。意見不恰當的原因通常在于對一些基本概念的混淆。本文將對這些基本概念進行一些梳理。
在當前的討論中,兩個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是“破產”和“清算”。在美國法律中,“破產”(bankruptcy)是一種法律程序,這一程度的結果可能是“清算”(Liquidation),也可能是“重組”(reorganization)。這就意味著破產和清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美國的《破產法》中,第七章(chapter7)是關于清算的,第十一章(chapter11)是關于重組的。清算是指將公司所有的剩余資產拍賣,拍賣的收入用于抵債,拍賣后公司將不復存在。重組是指將公司的資本結構進行調整,并常常引入新的投資人。重組的結果是公司將繼續存在和運營,只不過股東組成發生了變化。破產作為一種法律程序是將公司引向清算或重組的一個法律上的過程,通過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為開始。
另外一組常常被混淆的概念是“破產”和“下市”。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捌飘a”是指在公司資產不抵債務時發生的一種法律程序,而“下市”則是股票交易機構按規定對一些股價持續極其低迷或交易量持續極其微小的股票進行的摘牌程序。在美國,破產是一個由法院協調和裁判的,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協商的公司剩余資產或重組股權進行分配的過程,而“下市”是一個由股票交易機構(例如紐約股票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微博]股票市場)按其規章所作出的一個合同性行為。通常,股票交易機構都有一個“下市規則”。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持續非常低迷或交易量持續非常微小,按照下市規則這一股票有被摘牌的危險。一般在此時,上市公司會主動按規定申請摘牌,或者股票交易機構會直接與上市公司聯系協商摘牌事宜。
鄭百文事件有兩個特殊的地方。第一,鄭百文的股票在停牌前并沒有出現股價持續非常低迷或交易量持續非常微小的問題,所以參照美國股票交易機構的下市標準,鄭百文的股票也是沒有理由下市的。第二,中國證監會和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也還沒有制定任何下市規則。在沒有規則的情況下,要對鄭百文實施下市,也顯得沒有依據。
鄭百文的重組方案出來后,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是證管部門庇護上市公司,不讓鄭百文破產清算,縱使那些壞的上市公司繼續虧本經營。但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在鄭百文案例中,是否對鄭百文進行破產清算不是由證管部門決定,而是由債權人、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在法院的裁判下協商決定的。監管部門在此案例中只作兩個決定:第一,在缺乏“下市規則”而鄭百文股票又在持續高漲和持續交易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和證交所沒有輕易對鄭百文股票進行摘牌。第二,當新的投資人出資購買鄭百文的上市“殼”時,監管部門應依法對新的投資人的相關信息披露進行監管。
第三組常常被混淆的概念是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和政府作為股東的“權利”。鄭百文的大股東是地方政府所屬投資公司。政府作為股東依法享有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并作為一個利益相關者參與破產重組的談判。但這一角色不能與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角色混淆在一起,政府作為股東不能發號施令。政府作為大股東是一種經濟行為,享受一定利益,但也承擔大股東的法律義務。大股東的法律義務包括勤勉義務和誠信義務。勤勉義務指大股東必須像保護自己利益一樣勤勉地維護小股東利益;誠信義務指大股東不能夠通過損害小股東利益來使自己獲利。如果政府作為大股東違背自己的勤勉義務或誠信義務,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在公司破產重組中是作為公司的一項資產來進行估價和分配的。
第四組常常被混淆的概念是部分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某一位董事或經理侵害公司利益而“肥”了自己,他可能既觸犯了刑律又造成了民事傷害。刑事責任是由國家向當事人追究的,而民事賠償責任是由受害者(公司)向當事人追究的。對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公司的一項資產,在破產重組中將對之進行估價和分配。而刑事責任是國家代表對當事人的懲罰,與破產重組無關。
鄭百文事件顯露出我們在概念上的一些混淆,同時也顯露出我們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一些缺陷。在立法方面,我們迫切需要完善《破產法》,對破產重組的原則、方式和程序作出具體的規定。監管部門也需要盡快制訂明確的“下市規則”,從而減少上市公司在下市方面的不確定性。我們的《公司法》也應該對侵害公司利益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更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在司法方面,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拒絕受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資產凍結申請時,司法地方化的問題再一次突顯出來。人民法官的素質也亟待提高,否則他們無法公正有效地協調和裁判錯綜復雜且金額巨大的破產談判。(美國達維律師行律師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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