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5日電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今天就鄭百文資產重組一事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鄭百文資產重組方案由公司董事會、債權人與股東進行協商,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中國證監會履行證券法和公司法賦予的監管職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廣大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這位負責人說,中國證監會對企業申報的資產重組方案實行備案制。他強調,目前鄭百文的重組方案尚未經過股東大會通過,中國證監會也沒有接到公司增發新股的申請。鄭百文重組后如果申請增發新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在談及中國證監會如何對鄭百文的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時,這位負責人表示,隨著證券法的實施,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上市由審批制轉為核準制。隨著這一重大轉變,我們對公司上市后的監管也逐步減少審批環節,把上市公司監管的重心逐步從行政審批過渡到強制披露信息,即要求上市公司和其它有關方面依法做好持續信息披露。就鄭百文的資產重組而言,中國證監會要求公司充分披露重組方案及存在的風險,并要求董事會以對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負責的態度聘請獨立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重組的公允性發表意見,使股東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況下,通過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中國證監會不代替有關方面做出決定。
這位負責人說,鄭百文的重組提案,是公司董事會與其債權人、大股東等方面共同協商的結果,能否實施,關鍵要看股東大會批準還是否決該方案。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相關法規關于股東權益的規定,廣大中小股東將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參與決策過程。
這位負責人強調,關于鄭百文在發行和上市后是否存在證券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正在組織力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后,中國證監會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相應結論。如果發現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結果。如果發現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證監會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最近一些報道中提及鄭百文公司經營中是否存在重大民事責任和刑事犯罪行為的問題,這一問題超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權范圍,應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對鄭百文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應該與公司的資產重組分別對待。接受鄭百文進行資產重組的備案材料不意味著監管部門對違法當事人的責任不予追究。
在回答有關“自從鄭百文事件發生以來,社會輿論強烈呼吁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在這方面證監會有哪些考慮”的提問時,這位負責人說,上市公司不能搞“終身制”。公司有必須退市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對其做出退市決定。只有這樣,證券市場才能夠做到優勝劣汰。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有權對長期虧損的企業做出退市決定,但具體辦法尚待細化。在作出上市公司退市決定的過程中,證券監管部門必須充分考慮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處理好上市公司股東與整個市場發展之間的平衡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破產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公司宣告破產的情況下,公司股票必然摘牌。
這位負責人強調指出,股市有風險。中國證監會的重要職責之一,是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為保證他們公平地享有對公司信息的知情權,使投資者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和行使股東權利,但這并不等于保證股東只賺不賠。對連續虧損的公司股票冠以“ST”、“PT”的本意,就是向廣大投資者提示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要充分考慮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對上市公司進行認真分析,謹慎進行投資決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