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鄭百文到底法犯哪條?
http://whmsebhyy.com 2000年11月23日 15:16 北京晨報
鄭百文違規一案中,有關人員在公司上市、證券監管、銀行管理、企業破產等多方面均有違法行為。就證券法而言,鄭百文本身并不具備上市資格。為了達到上市募集資金的目的,公司硬是把虧損做成盈利報上去,最后蒙混過關。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我國《證券法》第13條規定,“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在民事責任上,《證券法》第63條規定,上市文件和中報、年報等重要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行政責任上,第175條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刑事責任上,《刑法》第160條規定,如果單位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對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師 孟芊)
編后語:日前有關媒體披露了鄭百文等39家上市公司的違規事實,在投資者中引起強烈反響。為了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普及證券法規的相關知識、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我們特別邀請有關專家撰寫系列文章,進行解說。同時,希望讀者把自己在投資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告訴我們,通過《法律幫您忙》欄目進行交流,并且獲得律師的解答。另外,我們在編這個欄目時,股民朋友程林讀者來信也反映類似的問題,于是我們對辦好這個欄目更有了信心和力量。以下是程林讀者的簡短來信看了近期有關鄭百文事件的報道我非常氣憤。在股市里,我們自己套牢、割肉還不算完,還要挨上從天而降的這一刀,真是令人難以接受!鄭百文早已停牌,我們已經失去股票買賣的權利了,而停牌的原因是重組。如果鄭百文的停牌或者破產,使得我們遭受損失,那么我們將不得不訴諸法律,以求保護自己。
所屬特殊專題:ST越窮越光榮
【發表評論】【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