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證監局)
來源:福建證監局
王炎平:
經查,2013年4月至今,你(身份證號:******************)擔任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航遠洋或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國航遠洋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仲裁進展情況
2023年3月3日,國航遠洋披露公告稱收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對公司提起的與武昌船舶某有限公司的仲裁受理通知。后國航遠洋提交了《撤案及退費申請》,并于2024年6月5日收到《撤案決定》。國航遠洋就上述重大仲裁進展情況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國航遠洋也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4號——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報告》(證監會公告〔2021〕34號,以下簡稱《中期報告格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202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述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情況
(一)根據國航遠洋與江蘇某工程裝備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國航遠洋有權在約定時間內向其宣布后續兩艘選擇船是否生效并建造。2023年10月27日,國航遠洋發送通知,明確宣布上述兩艘選擇船生效并建造。國航遠洋就上述重要合同的進展情況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遲至2023年11月30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二)根據國航遠洋的子公司國電海運(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海運)與蕪湖某船廠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國電海運有權在約定時間內向其宣布后續六艘選擇船是否生效并建造。國電海運分別于2024年5月27日、2024年8月28日向蕪湖某船廠有限公司發送通知,共明確宣布四艘選擇船生效并建造。國航遠洋就上述兩次重要合同的進展情況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遲至2024年10月9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三、未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一)上海樂嘉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樂嘉樂)為國航遠洋關聯方。2023年,國航遠洋向上海樂嘉樂采購郵輪服務,涉及金額為26.44萬元。但國航遠洋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第二條及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3號——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證監會公告〔2021〕33號,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格式》)第七十條的規定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二)2023年、2024年1月至9月,國航遠洋的子公司上海國電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國電)向上海暢隆明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隆明)提供航運服務,涉及金額分別為1,004.54萬元、593.63萬元;2024年1月至9月,國航遠洋向暢隆明采購航運服務,涉及金額為1,000.03萬元。經國航遠洋確認,暢隆明為公司關聯方,但國航遠洋就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國航遠洋也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第二條及第十條、《年度報告格式》第七十條、《中期報告格式》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2023年年度報告、202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三)2023年、2024年1月至9月,上海國電向天津中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物流)采購航運服務,涉及金額分別為3,137.70萬元、591.64萬元。經國航遠洋確認,中安物流為公司關聯方,但國航遠洋就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國航遠洋也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第二條及第十條、《年度報告格式》第七十條、《中期報告格式》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2023年年度報告、202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四、部分費用確認跨期
經查,國航遠洋存在部分費用確認跨期的情況,該事項導致國航遠洋2022年年度報告財務報表少確認管理費用17.74萬元,2023年年度報告財務報表多確認管理費用17.74萬元。
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五、存在為關聯方代付費用的情況
國航遠洋存在為上海國遠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國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上海融灃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藍夢國際郵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藍夢)等4家關聯方代付物業費、電費的情況,該事項導致國航遠洋2023年年度報告財務報表多確認管理費用8.03萬元,2024年三季度報告財務報表多確認5.97萬元。
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六、未如實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2023年,國航遠洋與河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共享經濟合作協議》,上海國電與山東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署《共享經濟合作協議》。國航遠洋及上海國電在未按照協議約定取得相應結算單據的情況下,即向河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3.10萬元、向山東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114.33萬元。
(二)2023年1月、2024年1月,國航遠洋的子公司福建中能電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電力)將預付租房款轉賬至員工戴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再由戴某某付款。上述業務涉及金額分別為41.74萬元、41.74萬元。
上述事項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財會〔2010〕11號)第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國航遠洋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與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2023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披露內容不符。
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七、未如實披露獨立性存在不足
經查,2022年至2024年,國航遠洋與關聯方上海藍夢及其子公司存在人員共用、管理混同、國航遠洋替關聯方代付物業費及電費等情況,不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北證公告〔2023〕49號)第4.3.4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北證公告〔2021〕13號)第4.3.4條的相關規定,國航遠洋獨立性存在不足,與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內容不符。
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國航遠洋董事長兼總裁,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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