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錚)
2024年12月17日 11:07 市場投研資訊

(來源:江蘇證監局)

來源:江蘇證監局

????當事人:李錚,女,1966年10月出生,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錚短線交易“中衡設計”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李錚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李錚2017年6月27日至2022年3月8日任中衡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衡設計)副總經理,張某偉系李錚配偶,張某系李錚之子,武某彤系李錚兒媳。2020年5月至8月,張某偉控制并操作武某彤證券賬戶累計買入中衡設計股票429,900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5,181,104.00元,累計賣出中衡設計股票534,900股,賣出成交金額合計6,495,932.00元。2021年7月至11月,張某偉控制并操作李錚、張某、武某彤以及其本人證券賬戶累計買入中衡設計股票344,900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3,227,488.00元,累計賣出中衡設計股票359,900股,賣出成交金額合計3,415,284.0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中衡設計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在李錚擔任中衡設計副總經理期間,其配偶張某偉控制并操作李錚、張某、武某彤、張某偉證券賬戶,在買入中衡設計股票的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中衡設計股票的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導致李錚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錚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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