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證監會依法批準中證金融公司暫停轉融券業務的申請,自2024年7月11日起實施。交易所也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調至100%,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調至120%。
券商中國記者從接近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處了解到,近期市場持續震蕩調整,廣大投資者對市場企穩向好和穩定市場政策的期待較為強烈。證監會高度重視投資者關切,進一步強化逆周期調節,暫停轉融券并進一步收緊融券保證金比例。這是在充分評估市場運行情況及措施可能的市場影響下,對投資者訴求的積極回應,是順應市場形勢、維護市場穩定的一項舉措。
強化融券逆周期調節
證監會從維護制度公平性和提升市場內在穩定性出發,圍繞轉融通打出了政策“組合拳”,包括暫停轉融券、提高融券保證金比例等方面。
融券業務是證券公司依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向客戶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轉融券業務是融券業務的上游環節,指一些投資者將證券出借給中證金融,證券公司從中證金融借入證券,再提供給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經營活動。融券與轉融券業務分別于2010年3月、2013年2月推出。目前,融券業務中有近七成的證券來自于轉融券,融券及轉融券是一項中性的金融業務(工具),在維護市場多空平衡中發揮著重要角色。
2023年8月以來,證監會采取了一系列加強融券和轉融券業務監管的舉措,包括限制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上調融券保證金比例,降低轉融券市場化約定申報證券劃轉效率,暫停新增轉融券規模等;同步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持續加大對利用融券交易實施不當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在上述采取一系列逆周期調節措施后,目前融券和轉融券業務規模降幅明顯。
“近期市場波動較大,投資者對于穩定市場政策的期待較為強烈,證監會暫停轉融券并進一步收緊融券保證金比例,是在充分評估市場運行情況及措施可能的市場影響下,對投資者訴求的積極回應,是順應市場形勢、維護市場穩定的一項舉措。”接近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表示。
業內人士認為,暫停轉融券是逆周期調節的方式,并非否定轉融券的作用。根據實踐情況,轉融券在吸引資金入市、平抑市場非理性波動、豐富多空平衡工具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
具體來看:
一是有利于機構投資者進行風險管理,服務中長期資金入市。融券交易七成以上用于風險對沖,其中以服務中性策略、多空策略為主。這些策略的投資者或產品通常超額持有股票現貨,為市場貢獻凈多頭,總體有利于吸引資金入市。
二是促進價格發現,平抑市場非理性波動。數據顯示,滬深兩市注冊制新股上市首日、首五日有融券的新股振幅分別為54%和85%,低于無融券的76%和113%;融券比例較高的100只股票年化波動率49.6%,低于無融券股票的66.2%。
三是豐富多空平衡工具,促進功能發揮。與成熟市場相比,A股市場做空工具相對較少,多空不均衡易導致波動率高、持股期限短、“單邊市(即連漲連跌)”等問題。融券作為風險管理工具,有助于降低投資者頻繁買賣現貨的壓力,平滑市場波動。?
厘清三方面誤讀誤解
近一個時期,市場下行壓力加大的環境下,市場上對于融券、轉融券存在一些普遍的誤解,有業內專業人士向記者提出三方面誤讀并作出解釋。
一是關于轉融通允許現金了結,股東可借此變相賣出證券。該人士表示,股東通過轉融通出借股票后,到期需要全部收回,因此出借不是賣出。根據規則規定和市場實踐,現金了結只有出現長期停牌或退市等極端情形時,出借股票無法正常歸還的特殊情況才允許使用。轉融券開展十余年來,累計交易筆數已有數百萬筆,均通過股票現券方式歸還,沒有發生過一次以現金償還的情況。
二是關于轉融通規模雖然不大,但可以日內多次反復做空。該人士指出,融券變相T+0交易及日內回轉交易行為已被全面禁止。規則明確借入證券由實時可用于融券調整為次日可用,即借入當日無法賣出,且證券公司需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嚴禁向利用融券實施日內回轉交易的投資者提供券源。
三是關于公募基金出借是基金公司把基金持有的證券用來“砸盤”,收益由基金公司享有。該人士表示,《基金法》明確規定,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形式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合同和定期報告中均明確披露轉融券出借收益歸基金財產,即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同時,基金公司用基金持有的證券“砸盤”會造成自身管理的基金虧損,對其自身和投資者都會造成損失,這種“雙輸”行為不符合基金管理的常識和邏輯。
對融資融券加強監管態勢將持續
此次暫停轉融券,明確規定存量轉融券合約可以依法存續和展期,但須在2024年9月底內了結,給予市場明確預期和“緩沖期”。
業內專業人士認為,這主要是防止一些投資者因投資策略失效,需要在短期內減少現貨持倉的情況出現,此舉有利于存續規模的有序壓降和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近期,證監會的一系列舉措表明,監管部門將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將維護制度公平性和市場內在穩定性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持續加強逆周期調節,保障市場穩定運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持續加大行為監管和穿透式監管力度。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對大股東、相關機構通過多層嵌套、融券“繞道”減持限售股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從嚴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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