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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模糊到清晰 非法發行法律邊界演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5:37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簡俊東 對于非法發行的認定,監管部門也經歷了從模糊到清晰的過程。 2006年8月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原告羅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與被告湖北省荊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荊州市沙市支行返還財產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復。 這時距離原告起訴的時間已經有兩年,兩年時間里,地方法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內部不同部門之間以及證監會、銀監會均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對這一案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的分歧充分反映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99號文)尚未出臺時,不同部門對于非法發行案件在認識上的差異。 這一案件獲得最高人民法院回復的第五個月,99號文出臺。 認識差異 湖北省荊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荊江公司)一案始于1996年12月27日,當天湖北省體改委收到荊沙市體改委的請示后,給荊江公司批復稱,“確認公司總股本為4800萬股。其中,國家股1600萬股,法人股1800萬股,個人股3020萬股”,同年,荊江公司印制“招股說明書”及內部股權證,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共4712.04萬元,其中向本案原告羅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包括400余名企業內部職工及1600余名社會個人)共募集資金1593.89萬元。 其后,荊江股份公司用募集資金分三次向沙市中行償還貸款2995.8718萬元。2003年5月15日,荊江公司因為有新上項目需要資金,便以募集資金不能用于還貸為由向沙市中行提交了《關于要求退回用股本金違規還貸的報告》。據此,。羅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以兩被告共同侵權為由向荊州中院提起返還財產之訴。 很快這一案件的焦點問題發生轉變。 訴訟期間,荊州中院要求省體改委界定募集的性質時,其口頭答復為定向募集。定向募集就意味著可以向內部職工募集資金,但是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因此除該公司職工外的1600余名原告所持有股票是荊江公司超范圍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該超范圍發行股票的性質如何確定,案件是否應由法院受理,若受理應如何處理超范圍發行部分持有人的權益就成為案件的焦點問題。 對此,荊州中院請示湖北高院,湖北高院內部對此也有分歧。一個意見認為荊江公司超范圍發行內部職工股的行為應屬非法集資,不應由法院受理,而應由當地政府協調處理。另一意見則認為荊江公司的募股行為經過省體改委的批準,發行股票有一定依據,與非法集資的性質不同。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此,銀監會政策法規部的意見是,“荊江公司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準,擅自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屬于廣義的非法集資行為”。該行為同時違反了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以及1999年施行的《證券法》,“建議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依法予以受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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