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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公司上市意見稿透露政策取向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2:25 證券日報
張勍 主營業務將不得“三心二意” 日前,證監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雖然還僅僅是一份征求意見版,但是未來創業板與主板的區別已經顯露端倪:創業板相對較低的門檻并不令人意外,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將是創業板對未來上市企業提出的最與眾(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不同的要求。 門檻大幅降低 從總體來看,創業板擬設定的門檻與主板和深交所的中小企業板的上市條件有所降低。 過去,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上市條件差別不大,核心區別僅僅是發行的股本規模和結構。證監會此前發布并于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包括主板和創業板)的財務狀況應當符合“三個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而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則顯然對處于起步階段但成長性較好的公司預留通道,《征求意見稿》主要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主營必須專一 在目前生效的有關法律法規中,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并無特別規定!妒状喂_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僅僅規定: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然,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概括性規定。 如今創業板即將推出,監管部門為了更好的預防風險,對擬于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有了新的要求!墩髑笠庖姼濉返诙碌谑畻l規定: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同時強調“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強化風控提示 《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上述內容可以說也是監管部門為了應對目前全球視野下創業板市場已經暴露出來的風險問題而“未雨綢繆”,十分具有針對性。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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