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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記者 聞言
7月26日晚間,中青寶(維權)公告稱,公司在知悉實際控制人張云霞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未及時披露相關事項,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查詢可見,張云霞被采取強制措施是在2023年12月29日,但是中青寶在2024年7月26日晚間才予以披露。
同日晚間,深交所下發監管函指出,中青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8.2.5條的規定。
信披延遲大半年
中青寶最新公告顯示,張云霞被采取強制措施,其前期已經通知公司。對此,記者查詢中青寶此前公告,未發現其有披露相關事項。
具體來看,2023年12月29日,張云霞因存在債務糾紛案件,在民事糾紛案件解決過程中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強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
同時,中青寶在最新公告中披露,張云霞近期收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相關債務糾紛所涉及的仲裁裁決確定內容已經全部履行完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對張云霞不起訴。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因決定對張云霞不起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決定解除對張云霞的取保候審措施。
中青寶公告稱,張云霞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且案件程序已經終結,上述事件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被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受上述事項影響,中青寶近日收到《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經查,張云霞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中青寶在知悉張云霞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未及時披露相關事項。
《決定書》指出,中青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青寶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決定書》要求,中青寶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深交所也在監管函中要求,中青寶董事會要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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