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茅臺酒被訴虛假宣傳背后:行業標準缺位 有無刻意模糊
澎湃新聞記者 王啟帆
對于“50年貴州茅臺酒”的理解,正確理解應該是存放了50年的老酒,還是按照50年茅臺標準勾兌而成?這道題的正解,現在要由法院給出。
近日,四川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樁茅臺酒酒齡的案件。案件發生在今年1月,成都律師邢連超花61996元購買了“50年陳年茅臺”、“30年陳年茅臺”各兩瓶,他發現這4瓶高價酒是茅臺公司用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此后,邢連超以虛假宣傳等理由,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貨款61996元,并賠償185988元。
目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還未對此案進行宣判,第二次開庭時間定于6月27日。
6月10日,刑連超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采訪時表示,其已與貴州茅臺方面在法院的安排下進行過兩次調解,但未達成一致。據刑連超透露,茅臺方面并未接受其“退一賠三”的要求,而是提出了“其他方式”的賠償,但刑連超并未透露“其他方式”的具體內容。
對于陳年酒的認定,到底有沒有統一標準?茅臺如此表述是否涉嫌虛假宣傳?
陳年茅臺酒系勾兌
今年1月17日,律師邢連超在茅臺經銷商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50年貴州茅臺酒”和“30年貴州茅臺酒”各兩瓶,共花費61996元。
邢連超購買的茅臺陳年酒,酒瓶上標有“AGED 50 YEARS”英文,包裝盒上也注明“食品名稱:50年貴州茅臺酒”。基于此,邢連超認為,“50年陳年茅臺”應當是釀造并儲藏達到50年,然后由酒廠裝瓶出售的陳年老酒。
“50年貴州茅臺酒”瓶身上標有“AGED 50 YEARS” 茅臺官方商城 圖
但隨后,邢連超注意到,貴州茅臺酒官方網站上的產品描述為:“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標準精心勾兌而成”,與刑連超的原理解不同。
“我當然是作為一個消費者要去了解,” 刑連超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說,“茅臺對陳年酒的標注不清,那很多方面都會出問題。”
50年貴州茅臺的官方介紹
今年2月,邢連超將貴州茅臺、貴州茅臺四川銷售公司起訴至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退還購買四瓶陳年茅臺的貨款61996元,并賠償三倍賠償金185988元。目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還未對此案進行宣判。
貴州茅臺答辯:稱“陳年茅臺酒符合國家標準”
6月10日,邢連超向澎湃新聞記者提供了貴州茅臺的答辯狀。對于被指在陳年酒銷售過程中有欺詐的行為,貴州茅臺辯稱,自己主客觀均沒有欺詐的故意與行為,貴州茅臺從未宣稱過“30年、50年貴州茅臺酒儲藏年限達到30年、50年”,在茅臺酒自營店、網站等渠道均有對于酒齡的明確介紹。
此外,貴州茅臺方面還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供了“國家標準GB\/T《地理標志產品 貴州茅臺酒》”。 根據其4.3條定義,陳年貴州茅臺酒為“酒齡不低于15年,并經勾兌而成的貴州茅臺酒”。其4.7條定義,“勾兌指的是用不同典型體、不同輪次、不同酒精度、不同酒齡的基酒以一定比例組合調制成成品的工藝過程,不添加任何外來物質”。
從上述的定義來看,勾兌而成的陳年茅臺酒并無違反貴州茅臺提交的“標準”,但也并未注明“不低于15年基酒”在勾兌酒中的比例。
《地理標志產品 貴州茅臺酒》)
對于茅臺方面的答辯理由,刑連超認為:“現在要搞清楚,15年以上基酒的具體年份是多少,勾兌的比例是多少,1%和99%是完全不一樣的。還有,要知道茅臺對(陳酒)的標準是什么”, “既然它有一個標準,它就應該把標準告知給消費者。” 刑連超說。
對于這些問題,茅臺方面并未在答辯狀中做出解釋。
白酒行業對陳年酒無統一標準:老酒沒有勾兌無法飲用?
茅臺方面強調的是,陳年酒系勾兌而來,在行業中并非秘密,甚至是一種工藝手法。
茅臺前董事長季克良曾撰文《告訴你一個真實的茅臺陳年酒》稱,“好的白酒都需要勾兌”。文章提及,一般的企業都是通過制作“調味酒”來保持其酒的質量和風格。而茅臺酒與眾不同的是,它有不同年份酒、不同香型酒、不同輪次酒、不同酒精濃度的酒,它的勾兌完全依靠和采用以上不同的老酒來完成,屬于典型的“固態純糧發酵原酒勾原酒”,不添加任何香氣物質,保證了茅臺酒純天然的特點,最終形成了茅臺酒“醬香突出、幽雅細膩”的獨特風格。
不過,白酒全行業對陳年酒并無統一規定。
白酒分析師蔡學飛表示:“中國白酒行業對年份酒的的只有企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企業明明知道消費者對于年份酒的概念,是誤以為這個酒放了多少年,但企業沒有刻意地去引導消費者理解企業標準,還模糊這個標準。”
此外,蔡學飛還表示,實際存放了30年、50年的老酒口感很差,“老酒大多數是用來做基酒,調味酒使用的,沒有勾兌無法飲用。”
那勾兌時,“不低于15年基酒”的所占比例有多少?蔡學飛說:“只有企業的標準,但是基本上含量很少。”
白酒行業從去年就開始探討對陳年白酒標準的統一化。據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信息顯示,去年8月,中國酒業協會在北京組織召開了白酒年份酒團體系列標準(草案)研討會,五糧液、洋河、汾酒、古井貢酒等酒企參加。
會上,酒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年份酒系列標準是由生產企業準入細則、備案制度、產品標準、生產溯源、標簽標注、知識產權等六個方面組成的立體管控系統,是所涉及范圍廣、所關聯的有關標準最多的一個標準,是中國整個白酒標準體系當中一個創新之舉。
但截至目前,對于該草案,并無進一步消息。
茅臺是否涉及虛假宣傳?
那么,以“30年陳”“50年陳”的標簽宣傳勾兌酒,是否涉嫌虛假宣傳?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茅臺公司是否構成欺詐,還需要根據雙方的舉證情況由法院結合事實和法律予以認定。但張新年個人認為,茅臺公司明顯涉嫌虛假宣傳。
張新年律師表示,茅臺公司在宣傳的過程中,將對產品的具體釋明部分以小字書寫而未進行顯著標明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八條關于廣告內容應當清楚、明白、顯著清晰表示的規定。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該行為也很容易誤導消費者錯誤地購買其產品。假如經法院審理后對此進行了認定,則茅臺公司不僅應承擔民事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應該介入查處,對其虛假宣傳的不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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