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延安必康(維權)發布了關于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根據《關于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關注函》(陜證監函(2022)59號)及本所查明的事實,2019年至2020年,公司將停工期間建設單位管理費、借款利息等記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額分別為2785.34萬元、1246.41萬元,占當期在建工程的比例為0.36%、0.22%;2020年,公司處置在建工程時少結轉工程成本,涉及金額2439.77萬元,占當期在建工程的比例為0.44%;2020年,公司存貨列報金額與現場盤點余額存在差異,涉及金額為1014.86萬元,占當期存貨的比例為1.3%。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以及第2.1條的相關規定。請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除了上述事項,公司此前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事件進展也備受市場關注。據了解,隨著公司違法事實的確認,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已經開始維權了,并且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并在2020年3月26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郵箱,參與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征集活動。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
關于公司的違法事實,從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二、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三、相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存在誤導性陳述。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情況說明、合同協議、賬務資料、銀行資料、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對此陜西監管局決定: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李宗松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香興福、谷曉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周新基、董文、伍安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劉歐、鄧青、杜瓊、黃輝、杜杰、柴藝娜、鄭少剛、邵海泉、朱建軍、雷平森、何宇東、劉玉明、郭軍、夏建華、陳兵、李京昆、蘇熳、陳俊銘、王兆宇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記者注意到,截至2022年3月8日,延安必康收盤價為9.34元。接下來,我們仍將持續跟蹤相關事件的進展,而符合維權條件的中小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相關合法途徑進行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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