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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資事堂
作者 艾皛
編輯 袁暢
如果一個員工每年拿公司幾百萬薪酬,而他參與審核過的項目在前幾年“雷”了,這個責任該誰擔?
證券公司認為,參與審核的員工應該承擔責任。
員工卻認為,相關項目是由公司流程來驅動的,且部分流程并未按照公司規定履行完,證券公司有重要責任。
最終這件事情,鬧上了公堂,由法院來定奪。
01
“金領”加盟
根據相關文書,這件事情的一方是孫某華,他于2013年7月入職申萬宏源,擔任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評審總部總經理助理一職。
相關公告還顯示,他曾在上海國際信托、興業銀行上海分行等處任職。并曾出任所屬證券公司的公募投決會副主任。
相關信息顯示,孫某華在任職上述機構時,拿到了非常可觀的薪酬。
從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的八年多期間,孫某華實際領取的年度薪酬,合計超過1620萬元。
以完整年份看,孫某華的年度薪酬金額約在99.99萬~368萬區間浮動(具體如下圖)。
02
員工要薪
但這似乎還不是孫某華薪酬的全部。
2021年9月,孫某華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申萬宏源:
1、支付2020年度績效獎金339249.28元;
2、支付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風險項目歷史留存285714元。
結果,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孫某華,其后,證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03
鬧上法庭
文書顯示,兩者的爭議核心,主要在于一貸款項目。
證券公司方“眼里”的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2015年2月至3月期間,證券公司有一貸款項目,該項目通過D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向江蘇A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集團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規模近5億元。
后A集團公司因未償還該筆貸款與D公司發生糾紛,于2017年5月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歸還D公司借款4.9億元,連帶著給證券公司造成實際損失2億余元。
04
券商追責
證券公司自2018年開始就該項目開展風險調查,最終在2021年4月26日經公司黨委會決議,認定孫某華作為項目評審小組負責人,在該項目的評審和放款過程中存在違紀行為,決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62.50萬元,其中包括2020年的年度績效獎金及自孫某華2013年7月入職起每年按年度績效獎金40%的比例扣留的績效獎,即“風險項目歷史留存”。
當事人孫某華則認為,自己確實負責上述項目的評審和資金放款,但在此過程中不存在違紀或失職行為,該項目之后產生的損失系正常壞賬損失,證券公司不應將公司的損失與個人的獎金掛鉤扣除,且并無制度依據,應按仲裁裁決的金額支付。
孫還強調,自己并不清楚被扣發獎金的具體名目,在職期間也從未收到過工資明細。
2021年證券公司在作出的《關于“上述肉類非標融資”風險項目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和經濟處罰》通知中寫明對自己采取緊急處罰的金額為624963.28元,后在2021年7月,自己通過微信收到資產管理事業風險部負責人發送的獎金明細,其中含“風險項目歷史留存”285714元,故由此推知扣除該金額后,余額應為扣發的2020年度績效獎金。
05
是否失職?
可以發現,雙方爭議的焦點包括兩個方面。
一塊是,孫某華是否存在違紀或失職行為。
證券公司主張孫某華的失職行為包括:
第一,2015年1月22日的上述項目評審意見中,寫明的項目放貸用途為“用于補充流動資金”,與《盡職調查報告》中列明的用途“用于養殖產業養殖場建設及補充流動資金”不符;
第二,在項目審批投票階段,根據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審核小組工作辦法》的規定,除項目直接相關部門的委員外,現場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5名,但實際上述項目的投票委員為4人,不符合制度規定;
第三,2015年3月5日,客戶資產管理部在申請第二次放款時,實際第一筆投放資金尚未完全到位,且第二筆放款的依據為企業自行出具的2014年財務報告,該報告的負債合計與2015年4月27日審計事務所出具的報告中負債合計金額相差甚遠,兩份報告僅距離一個月的時間,且當時孫某華已明知A集團因負責人發生經濟問題存在風險隱患。
故孫某華存在管理不到位、評審把關不嚴,決策會議現場參會委員人數不符合制度規定、以及在項目投放后未能及時提醒、督促風險隱患等問題,應對此承擔重要管理責任。
孫某華對證券公司主張的失職行為表示:
首先,2015年1月22日的上述項目評審意見中寫明的項目放貸用途與《盡職調查報告》中列明的用途不一致系評審的最終結果,并無違規之處。
其次,關于投票決策會議現場參會委員人數不符合制度規定:根據規定,參會人員須是項目直接相關部門以外的委員,因委員之一強某系客戶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本應有權投票,但因其同時為上述項目提交部門的負責人,根據規定,強某就沒有投票,故現場參會人員不符合規定,系資產管理事業部的評審委員人數不足所造成的,與自己無關,且該決議已被認定為有效,自己不應承擔責任。而且朱某2作為產品評審總部的總經理,對此也并未提出異議,即表示認可投票有效。
最后,了解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是需要看第三方審計報告,知曉企業審計年度報告一般是每年4月出具,上述項目第一次放款審批在2015年1月,當時是看了往前推兩年即2013年4月和2014年4月出的審計報告,而2015年3月是第二次放款,故依據的是A集團自行提供的2014年財務報表。證券公司并無規定明確后續放款所必須依據的材料,也沒有規定必須等到審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另,證券公司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或問責規程均發生于2015年之后,該些規定并不具有追溯性,上述項目發生在前,并不適用該些規章制度。公司用之后發布的規章制度來追究之前的項目責任,自己不予認可。
06
怎么扣錢?
另一塊爭議的焦點是扣罰獎金的金額及名目。其中,還有一點特別的爭議是,孫某華是否是公司高管。
關于這方面,證券公司主張扣罰總金額624963.28元,系由公司黨委會根據上述項目實際計提損失按系數計算得出。
因孫某華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負責的項目存在一定的風險,故在其入職之后,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對其年度績效獎金按每年40%比例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作為確保勤勉盡責的留存金,如果發生風險給公司造成損失,將以這部分作為損失彌補,也是行業慣例做法。
故證券公司在扣罰總金額62.5萬元中先于扣除了自孫某華2013年7月入職之后累計留存金285714元,剩余部分則為2020年度績效獎金。
孫某華表示知曉每年按40%的比例留存年度績效獎金,但自己在2020年9月之后就不再擔任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評審總部總經理助理一職,應自2021年之后就不再扣留,且該部分留存金是否發放取決于勞動關系如何結束,但證券公司在上述項目中扣除的是否即為該些留存金,自己并不清楚。
他確認在2021年7月通過微信收到獎金明細,明細中顯示留存情況,為此提供該明細截圖打印件,相關內容顯示:“風險項目扣減”624,963元、“風險項目歷史留存”285,714元,現已無法演示,自己收到后也無人可以問詢。
07
法院宣判
法院結合雙方主張,作了幾點分析:
首先,根據2014年10月28日《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審核小組工作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每次產品審核小組會議……除項目直接相關部門的委員外,現場參會委員不得少于5名……”。現有證據顯示上述項目在評審環節并未按上述規定做到現場參會委員不得少于5名,孫某華將之歸結為評審委員人數不足造成,與己無關,但其作為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評審總部負責人,對評審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有職責提出異議和修正,孫某華主張與己無關,本院難以認同。
第二,2015年1月22日《產品審核小組關于“南京上述肉類流貸項目”的審核決議》明確:上述項目前期3億元額度發放后,后續2億元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由產品評審小組委員會傳簽通過后方可使用。《信托貸款合同》也約定5億元借款分多筆發放,每筆借款的期限均為一年。實際操作中,前期貸款2015年1月發放后,后續貸款于2015年3月初提請發放,而孫某華作為評審成員在考察借款人經營狀況時,明知了解借款企業經營狀況應依據第三方審計報告且年度例行審計報告的出具時間就在下個月四月份,卻仍以借款企業自行提供的財務報表為依據,對第二次放款的評審存在時間倉促、依據不足的問題。
綜上,證券公司主張孫某華在上述項目放款審批過程中存在失職,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處罰依據,庭審中,孫某華確認知曉A集團與D公司之間的訴訟情況及最終結果,證券公司主張上述項目給公司造成計提損失208321093.92元,并為此提供《科目余額表》,孫某華對此無異議,故孫某華在評審中的失職行為確實給單位造成較大風險。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公司治理準則》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的績效年薪作出了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特別是2008年12月19日的《關于下發公司〈關于對違規違紀經營和管理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實施辦法〉(2008年12月修訂)的通知》明確對管理負有個人職責的,將對個人予以紀律處分或處理,包括扣發工資、獎金及其他薪資福利待遇。上述規定于法無悖,孫某華均對此明知,應為有效。
現雙方一致陳述自孫某華2013年7月入職之后,每年按40%的比例留存年度績效獎金,本案系爭的624963.28元包括該歷史留存的年度績效獎金即“風險項目歷史留存”285714元和2020年度年度績效獎金339249.28元,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證券公司根據孫某華作為項目評審小組負責人,在上述項目的評審和放款過程中存在失職情況,結合上述項目自2015年啟動評審,之后訴至法院直至相關企業2020年資產重組及證券公司計提2億元損失的發展過程,決定對孫某華“風險項目歷史留存”及2020年年度績效獎金予以扣除,符合規章制度及行業準則規定,并無不當,證券公司訴請要求不支付孫某華這兩項錢款,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證券公司證券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孫某華2020年度績效獎金339249.28元;
二、證券公司證券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孫某華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風險項目歷史留存”285714元。
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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