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1月30日消息,今年八月份,新浪財經股民投訴平臺曝光了一起投訴事件:股民孫女士在江海證券齊齊哈爾市中華路營業部(原站前大街營業部)的融資融券賬戶被強制平倉,為此孫女士向江海證券進行投訴,公司當時回復新浪財經稱已將此投訴上報相關部門。如今事發逾三月,孫女士再次向新浪財經反映,江海證券未接受自己的賠償訴求,一度提出進行補償,但孫女士堅持認為事情責任在于江海證券,完全無法接受“補償”的說法,孫女士稱,江海證券方面堅持認為公司沒有違規,對此雙方陷入僵持。新浪財經先后撥打了江海證券齊齊哈爾中華路營業部副總經理李某以及梁某電話,雙方均表示,公司授權不接受采訪,未對此發表任何看法。新浪財經又撥打了總部客服電話,江海證券客服表示,需要核實一下身份、遞交采訪申請才能進行采訪,新浪財經工作人員向江海證券遞交身份信息及采訪申請,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應。
孫女士的律師紀先生認為該營業部涉嫌違法違規,他通過孫女士表示(以下為律師意見,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
原江海證券有限公司齊齊哈爾站前大街營業部,現江海證券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華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江海齊營業部)存在違反《證券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客戶委托,擅自賣出客戶股票的事實。
該證券營業部:(一)違反了《證券法》211條關于禁止未經客戶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規定。
(二)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2015版)第28條規定中“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的規定。
(三)江海齊營業部不是按合同約定平倉。
1)江海齊營業部賣出股票,不符合融資融券合同約定。
江海齊齊哈爾中華路營業部的《江海證券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平倉的流程是,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發生之日(T日)至T+1日9:00前,營業部向客戶發出追加通知,客戶應于T+2日下午16:00前,補足擔保比例。
江海齊齊哈爾中華路營業部兩次通知,第一次是在7月7日晚,即T日,通知了趙麗。第二次是T+1日,通知了孫淑清。既使第一次通知有效,按合同約定,補齊擔保比例的最后時間為T+2日,即7月9日下午16時。
(2)江海齊齊哈爾中華路營業部2015年7月3日公告修改合同不發生變更合同法律后果。
事后交涉中,江海證券負責人告訴孫淑清,合同已經在2015年7月3日公告修改了,修改后平倉的流程是:T日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公司啟動追保流程,要求投資者于T+1日收盤前追加擔保品,使得維持擔保比例提高到130%以上,否則,T+2日公司將對投資者賬戶進行強制平倉
修改后流程追加擔保最后時間由T+2日16時變成T+1日收盤時,縮短了一天。
按照原《江海證券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根據法律、法規、其它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需修改合同內容,江海齊齊哈爾中華路營業部可以在網站和營業場所公告通知,即可發生修改合同之效力。其它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
2015年7月3日公告中稱,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修改強制平倉流程。而2015年修訂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根本沒涉及追加擔保的時間。同年7月1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43條的規定,“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同樣不是強制規定追加擔保物時間。
因此,2015年7月3日,江海齊齊哈爾中華路營業部的公告中,修改合同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沒有任何關系,不屬于公告即可修改之內容,應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修改內容。
孫女士在此之前也給證監會、黑龍江證監局、上交所分別投遞投訴文件,但尚未得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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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文偉 SF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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