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通久利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關于財通久利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5年01月11日 03:15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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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1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2)本基金第十九個開放期的時間為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5日,開放期內本基金接受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申請。

2 日常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辦理時間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間內封閉運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購、贖回及轉換;在封閉期結束和下一封閉期開始之間設置開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等申請。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含)起3個月的期間。第一個封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該日3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該日3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含)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等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時長為5至1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繼續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基金合同及相關公告關于開放期的約定,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本基金第十九個開放期的時間為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5日,開放期內本基金接受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申請。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轉換,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時除外。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將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基金銷售機構業務系統及業務安排等原因,開放日的具體交易時間可能有所不同,投資者應參照各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3 日常申購業務

3.1 申購金額限制

投資人通過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已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投資者通過代銷網點申購本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2 申購費率

本基金申購費率如下:

(注:M:申購金額;單位:元)

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3.3 其他與申購相關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的數量限制。如發生調整,基金管理人將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個人投資者申購。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而暫停申購的時間相應延長。

4 日常贖回業務

4.1 贖回份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換、轉托管等)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贖回份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2 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注:贖回份額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購申請確認日(含)起開始計算。)

對持續持有期小于7日的,贖回費用全部歸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贖回費用的25%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市場推廣、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3 其他與贖回相關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如發生調整,基金管理人將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贖回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而暫停贖回的時間相應延長。

5 日常轉換業務

5.1 轉換費率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構成,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只基金的申購費差異情況和轉出基金的贖回費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1)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按照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的差額收取補差費。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低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的,補差費為轉入基金的申購費和轉出基金的申購費差額;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高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的,補差費為零。

(2)轉出基金贖回費:按轉出基金正常贖回時的贖回費率收取費用。

2、基金轉換的計算公式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轉出基金贖回費

申購補差費=轉換金額×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轉換費用=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

轉入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轉換費用)/轉入基金份額凈值

3、轉換份額的計算方法舉例

假設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財通久利三月定開債券發起基金份額10,000份,持有期限超過30日,現欲轉換為財通成長優選混合A,T日財通久利三月定開債券發起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00元,T日財通成長優選混合A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元,則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率為0%,申購補差費率為1.20%。轉換份額計算如下: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轉出基金贖回費率=10,000×1.100×0%=0.00元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轉出基金贖回費=10,000×1.100-0.00=11,000.00元

申購補差費=轉換金額×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11,000.00×1.20%/(1+1.20%)=130.43元

轉換費用=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0.00+130.43=130.43元

轉入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轉換費用)/轉入基金份額凈值=(10,000×1.100-130.43)/1.200=9,057.98份

5.2 其他與轉換相關的事項

5.2.1 轉換業務規則

(1)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開放式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開放式基金。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人處注冊登記的基金。

(2)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申購狀態。同一基金不同類別基金份額間不開放相互轉換業務。

(3)基金轉換采用未知價法,即轉出/轉入基金的成交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轉出/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依據,投資者在辦理基金轉換時,須繳納一定的轉換費用。根據中國證監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基金的轉換按照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申購補差費用的標準收取費用。

①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補差費為按照轉出基金金額計算的申購費用差額;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不收取補差費。

②免申購費用的基金轉入上述其他開放式基金,補差費為轉入基金的申購費。

具體的轉換費用收取方式,參見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對投資者轉換份額進行合理限額規定,如單個投資者單筆最低轉換份額、轉換后單個交易賬戶的最低持有份額等。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明確載明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際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轉出/轉入基金份額限制,但調整結果將予以公告。

(5)基金賬戶凍結期間,基金轉換申請無效。

(6)投資者在申請基金轉換轉出時,可對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轉出,在某一銷售機構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僅限于在該銷售機構持有的基金份額。如單只基金設有不同的收費方式,如前端/后端收費,則投資者在申請轉換轉出時,應指定轉出基金份額的收費方式歸屬,每種收費方式下可轉出的基金份額僅限于在該銷售機構持有的該收費(前端收費或后端收費)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額。

(7)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采用“先進先出”原則確認基金轉換轉出申請,即先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先轉出。基金轉換后,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

(8)若基金轉換申請日發生巨額贖回且基金管理人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并且對于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采取相同的比例確認(另行公告除外)。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9)投資者T日提交的基金轉換申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T+1日進行確認,T+2日投資者可至銷售機構處查詢轉入基金份額。對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權調整上述確認日規則,但須在相關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載明。

(10)基金轉換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轉出基金金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出基金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申購補差費=(轉出基金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轉入基金金額=轉出基金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

轉入基金份額=轉入基金金額/轉入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11)投資者申請基金轉換須滿足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關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額的規定,如果某筆轉換申請導致投資者在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轉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額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個交易賬戶的該基金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5.2.2 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可以暫停基金轉換業務: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本公司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暫停接受該基金轉出申請。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或重新恢復基金轉換業務的,本公司將按《信息披露辦法》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5.2.3 辦理基金轉換的銷售機構

投資人可通過財通基金直銷辦理本基金的轉換業務。其他銷售機構對本基金轉換業務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敬請投資者關注各銷售機構開通轉換業務的公告或垂詢相關銷售機構。

6 基金銷售機構

6.1 直銷機構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銷柜臺: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43/45樓

郵編:200120

客服電話:400-820-9888(免長途話費)

直銷聯系人:何亞玲

直銷專線:021-20537888

直銷傳真:021-68888169

客服郵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網站:www.ctfund.com

財通基金微管家(微信號:ctfund88)

6.2 非直銷機構

1、代銷機構:代銷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調整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3、本基金各銷售機構可能因業務安排、系統設置等原因,在辦理本基金日常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時,相關業務規則、辦理時間和要求的資料、信息等有所區別,投資者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除應遵循本公告內容外,還應按照各銷售機構的要求執行。

7 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5日為本基金第十九個開放期,即在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5日,本基金接受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申請,投資人應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期的具體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業務的申請。

本基金為定制基金,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達到或者超過50%,且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本公告僅對本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有關事項予以說明。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www.ctfund.com)查閱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投資者亦可撥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88)垂詢相關事宜。

風險提示:

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投資者投資于基金前應認真閱讀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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