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監局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位“90后”基金會計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被處以70萬元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基金會計的“老鼠倉”行為主要是通過控制使用遠房親戚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與公司“AS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發生趨同交易,趨同買入股票合計85只,趨同買入金額合計8043.79萬元,趨同獲利金額合計48.5萬元。
控制親戚賬戶趨同交易獲利48.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199X年出生的畢某昱,于2020年2月入職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基金或公司),任職基金會計,2023年10月離職。
由于崗位工作需要,A基金為畢某昱開通了恒生3.0估值系統、贏時勝4.5估值系統、O32投資交易系統的查詢等相關權限。畢某昱通過上述系統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S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持倉情況等未公開信息。
2020年5月,畢某昱安排畢某磊開立個人證券賬戶供其使用。畢某磊系畢某昱遠房親戚。“畢某磊”證券賬戶自開立以來至2023年10月實際由畢某昱控制使用。
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畢某昱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上述未公開信息,控制使用“畢某磊”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與“AS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發生趨同交易,趨同買入股票合計85只,趨同買入金額合計8043.79萬元,趨同獲利金額合計48.5萬元。
最終,監管認為,畢某昱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畢某昱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8.5萬元,并處以70萬元罰款。
年內已披露多起“老鼠倉”交易
除了這起“老鼠倉”行為,記者注意到,年內上海證監局還披露多起“老鼠倉”行為,涉及多位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
比如今年8月份,該局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張某擔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管理的A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A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產品的投資決策等工作。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張某控制“閆某”廣發證券賬戶,指揮其配偶劉某具體操作“閆某”廣發證券賬戶進行相關下單交易。
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閆某”廣發證券賬戶買入滬深兩市股票共656只,與A基金趨同買入股票393只,趨同買入股票只數占比59.91%,趨同買入金額66566.53萬元,趨同買入金額占比59.80%,賬戶趨同買入盈利金額1566.26萬元。
還有今年7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8月13日,黃某某任職于某資管公司多資產投資團隊(原股票研究部),先后擔任“某資管公司-某銀行-某資產管理產品”等三只資管產品的投資經理。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間,黃某某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明示、暗示姜某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姜某實際操作“姜某”相關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上述期間,姜某相關證券賬戶與上述三只資管產品發生趨同交易。
另外,今年3月的另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樂某在上海貝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貝某或公司)任職,擔任貝某樂享一號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貝某樂享一號)的投資經理。
經上海貝某董事長授權,樂某還負責長安貝某精選2號分級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長安貝某2號)的投資策略顧問工作,實際進行投資決策。樂某因上述任職知悉貝某樂享一號、長安貝某2號投資決策等相關未公開信息。
期間,樂某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和王某證券賬戶,與其管理的貝某樂享一號和長安貝某2號進行趨同交易,樂某證券賬戶趨同買入金額1355.09萬元,趨同買入盈利為16.22萬元;王某證券賬戶趨同買入金額863.69萬元,趨同買入盈利為13.85萬元,兩個證券賬戶盈利合計30.07萬元。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原標題:又一起“老鼠倉”!90后基金會計控制遠房親戚賬戶,趨同交易獲利4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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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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